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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盐酸埃克替尼片(凯美纳)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信息来源:省医保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19-12-11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经专家组评估,《关于盐酸埃克替尼片(凯美纳)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57号)实施近一年来,总体反映良好。根据专家组建议意见,结合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实际,决定将盐酸埃克替尼片(凯美纳)继续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对原文件中限定支付范围等事项作适当调整。现将调整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限定支付范围

      用于治疗既往接受过至少一个化疗方案失败后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

      二、支付比例和限额

      按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的有关规定执行,个人自理比例为20%。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单日支付药品费用不超过394元,总费用不超过6万元(含个人支付部分)。累计期限不超过5个月(每月按30天计)。

      三、处方外配服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期间,患者在连续服药1个月后,仍符合服药条件的,允许持医院提供的外配处方到当地医保经办机构指定的定点药店购药,费用按规定(特殊)病种结算。

      四、赠药条件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期满后,患者需继续使用该药品且符合服药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须免费按医保支付期限内同等正常用量向患者提供后续药品,直至患者疾病进展,或出现不能耐受的严重不良反应。

      五、协议签订

      由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与药品生产企业签订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并通知全省医保经办机构执行。

      六、加强监管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将盐酸埃克替尼片(凯美纳)纳入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治疗。各地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管理,定期向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报送该药品费用支出相关数据;加大对企业赠药环节的监管,协助患者办理后续赠药相关手续,提高服务质量,把利民的好事办好。

      七、本通知于2014年2月6日起执行,浙人社发〔2013〕57号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4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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