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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省医保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19-03-14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财政厅和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制定了《关于做好苯丙酮尿症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和公众征求意见建议。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19年3月22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处。
电子邮箱:charlie990@qq.com
联系电话:0571-81051034 传真:0571-81051037
联系地址: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处(杭州市西湖区保俶路213号,邮编310007)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3月14日
关于做好苯丙酮尿症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提高罹患重特大疾病患者的医保待遇,切实减轻苯丙酮尿酸症患者家庭负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苯丙酮尿酸症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参加我省基本医疗保险,第一诊断为典型的苯丙酮酸尿症(ICD-10:E70.0)或四氢生物喋呤(BH4)缺乏症等其他高苯丙酮酸尿症(ICD-10:E70.1),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规范化治疗的患者,纳入保障对象范围。
二、保障范围
限不含或低苯丙氨酸成分的奶粉、米、面、蛋白粉等苯丙酮尿症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三、支付标准
按照费用共担原则,实行定额支付。0-1岁患者,每年医保基金支付0.8万元;1岁(含)-10岁患者,每年医保基金支付1万元;10岁(含)以上患者,每年医保基金支付1.2万元。对符合规定的困难患者,由医疗救助再给予适当援助。
四、定点管理
浙江省儿童医院和宁波市妇女儿童医院为我省苯丙酮尿症诊断医院。各设区市要指定1家定点医药机构为患者提供苯丙酮尿症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配取服务。参保患者在诊断医院确诊后,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备案,在参保地指定医疗机构由指定医生开具处方,配取苯丙酮尿症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五、 采购管理
苯丙酮尿症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由浙江省儿童医院统计汇总全省采购数量,依托浙江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采取联合带量的招标方式确定供货商及价格。各设区市定点救治医疗机构按省级招标价格按需采购,零加成销售。苯丙酮尿症特殊治疗食品参照药品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允许进入医疗机构药品管理系统,在药房单独设置专柜或专区存放,采取零加成销售,并出具医疗收费票据(注明苯丙酮尿酸症治疗所需特殊食品)。
六、 结算服务
患者在指定医疗机构配取苯丙酮尿症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救治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 “一站式”结算,个人只承担自付费用,其他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商机构与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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