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3148/2020-01211 | 主题分类: | 医保-/医保类- |
发布机构: | 省医保局 | 公开日期: | 2019-08-09 |
信息来源:绍兴市医保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19-08-09
近日,诸暨市纪委、市医疗保障局联合下发《关于严明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医保基金使用“十不准”通知》,详细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在医保基金使用中的“十不准”行为,要求全体公职人员自觉遵守、自警自律,充分发挥公职人员在医保基金监管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十不准”的具体内容为:一是不准提供虚假材料办理参保登记;二是不准出借个人医保证卡;三是不准冒名就医、配药进行医保结算;四是不准超量配药或虚构病情骗取药品进行医保结算;五是不准涂改、伪造、变造医疗文书骗取医保待遇;六是不准要求将生活用品、保健品等纳入医保结算;七是不准变卖药品、医用耗材等套取医保待遇;八是不准参与医保结算后返利、返现等活动;九是不准长期无指征占床住院进行医保结算;十是不准在报销时提供虚假票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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