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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01003148/2020-01843 主题分类: 医保类
      发布机构: 省医保局 公开日期: 2020-12-25
      文  号: 浙医保发〔2020〕30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平时考核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省医保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0-12-25


      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平时考核实施方案(试行)》经局党组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平时考核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干部考核要把功夫下在平时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我局工作人员日常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试行)》和《浙江省公务员平时考核实施办法》等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利用客观公正、简便易行、精准科学的考核信息系统,实行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分类考核与分级考核、领导评鉴与群众评议、统一组织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方法,将“三个特别”医保文化转化为价值导向,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职工干事创业、担当作为,在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中努力交出医保高分报表。

      二、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局机关(除省管领导外)和省局直属事业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考核对象)。

      三、组织领导

      平时考核工作由局平时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领导小组组长由党组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党组副书记担任,成员由人事处处长、局办公室主任、省医保中心主任、药械采购中心主任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考核的日常工作,人事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机关纪委负责对平时考核工作的监督检查。

      四、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由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构成。共性指标一般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个性指标由各处(科)室按照“三定”规定,依照岗位具体职责分工和工作任务等实际情况进行制定,一般包括完成工作数量、质量、效率、成效和业务能力等。

      五、方法程序

      (一)考核方法

      平时考核以处(科)室为单元,依托考核信息系统进行,以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为主要内容,按季度开展平时考核工作。考核对象按分类分级管理:

      1.对中层正职以上干部:局机关由省局领导负责对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对中层正职以上干部进行考核。

      2.对其他干部职工:由本处(科)室主要负责人负责考核。

      (二)考核程序

      平时考核采取“周记实、季评鉴、年择优”方法,依托考核信息系统实施开展。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周记实。考核对象记录每周工作情况,由各层级考核负责人审核。

      2.季评鉴。

      (1)个人小结。考核对象在当季最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作小结,报各层级考核负责人。

      (2)人员互评。考核对象在下一季度最初10个工作日内在本层级内部进行互评。

      (3)领导评鉴。各层级主要负责人在下一季度最初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鉴工作,确定考核等次。

      3.年择优。

      (1)集体研究。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次年的1月份进行汇总,提出年度平时考核等次建议,报请考核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2)公示公开。经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后,公示考核等次为好的人员名单,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并接受机关纪委监督。其他考核对象可查询个人考核等次。

      六、考核等次

      (一)考核等次及赋分规则

      平时考核评定结果为“好、较好、一般和较差”4个等次。评定结果为“好”的等次人数不得超过40%比例,在四舍五入后取整数确定,其他等次人数不限定比例。

      人员评定结果按照“好”等次为90分、“较好”等次为80分、“一般”等次为70分、“较差”等次为60分进行赋分。以本层级主要负责人占比60%,其他人员占比40%的权重累计个人分数,在对应层级内进行排名。

      (二)等次标准

      1.“好”等次的标准:综合表现突出,出色履行岗位职责要求,圆满完成工作任务,成绩显著。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确定为“好”等次:

      (1)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相关工作中发挥骨干作用,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

      (2)在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时,主动担当负责、敢于斗争,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3)超额完成工作任务或高效高质量完成计划外重要工作任务的;

      (4)工作中善于创新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取得显著成效的;

      (5)可确定为“好”等次的其他情形。

      “好”等次名额应向吃劲要紧或任务繁重岗位考核对象倾斜。

      2.“较好”等次的标准:综合表现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要求,顺利完成工作任务,成绩较为明显。

      3.“一般”等次的标准:综合表现勉强达到岗位职责要求,或者在某个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工作中有较大问题。

      4.“较差”等次的标准:综合表现达不到岗位职责要求,或者在某个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工作中出现严重差错。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

      (1)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政治上出现问题的;

      (2)在重大关头、关键时刻不服从组织安排,不敢担当、不愿负责或者推诿扯皮、敷衍塞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3)漠视群众疾苦,损害侵占群众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的;

      (4)违反廉洁从政规定,吃拿卡要,情节严重的;

      (5)违反考勤制度,擅离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6)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平时考核,或者在考核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且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

      (7)应当确定为“较差”等次的其他情形。

      七、考核结果运用

      1.平时考核要与年度考核相挂钩。考核对象平时考核评为“好”等次,将作为年度考核评优的依据。

      2.对平时考核结果为“一般”等次的考核对象,其负责人应及时谈话提醒。平时考核结果为“较差”等次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应采取谈话或书面形式,及时提醒,帮助查找分析原因,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改进。

      八、监督检查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或者在考核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考核对象如对平时考评结果有异议,可向考核领导小组书面提请复核,也可向机关纪委反映相关情况。

      九、特殊情形

      考核对象有以下情形按照相关规定确定考核等次。

      1.考核对象派出参加学习培训、抽调参加专项工作期间,其平时考核由人事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考核对象挂职期间,由接收单位进行平时考核。考核对象因病、事假累计时间超过当期平时考核周期一半的,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

      2.考核对象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平时考核,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3.考核对象受警告处分期间,参加平时考核,不得确定为“好”等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期间,参加平时考核,不确定等次。受党纪处分、组织处理或诫勉的参加考核及等次确定,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其他

      1.直属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的平时考核,按照本办法执行。

      2.本方案由局平时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工作人员平时考核办法》(浙医保发〔2019〕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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