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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01003148/2020-01844 主题分类: 医保类
      发布机构: 省医保局 公开日期: 2020-12-25
      文  号: 浙医保发〔2020〕31号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信息来源:省医保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0-12-25


      各市、县(市、区)医疗保障局:  

      为促进我省“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进一步创新医疗服务模式,优化患者就医体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47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45号)和《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医保”发展促进医保数字化转型的意见》(浙医保发〔2020〕29号)精神,现就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分类管理、鼓励创新、协调发展的基本原则,将依法合规、符合条件的线下已有医疗服务通过线上开展、延伸,纳入现行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体系进行统一管理,支持“互联网+”在实现优质医疗资源跨区域流动、促进医疗服务降本增效和公平可及、改善患者就医体验、重构医疗市场竞争关系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项目管理

      “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医疗机构经营性质实行分类管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合规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医疗保障部门按项目管理,未经批准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不得向患者收费。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合规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互联网医院按其登记注册的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性质适用相应的价格项目管理政策。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在杭13家省级公立医院,由省医疗保障局受理并组织审核;其他医疗机构按照属地原则由市级医疗保障部门受理,符合准入条件的,提交省医疗保障局组织审核。医疗机构申请立项收费时,同步提交价格建议、成本测算结果、经济性评估报告、与线下同类项目的比较分析等资料。

      三、准入条件

      设立“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是应属于卫生行业主管部门准许以“互联网+”方式开展、临床路径清晰、技术规范明确的服务;二是应面向患者提供直接服务;三是服务过程应以互联网等媒介远程完成;四是服务应可以实现线下相同项目的功能;五是服务应对诊断、治疗疾病具有实质性效果。不得以变换表述方式、拆分服务内涵、增加非医疗步骤等方式或名义增设项目。

      仅发生于医疗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医疗机构与其他机构之间,不直接面向患者的服务;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不属于诊疗活动的服务;以及非医务人员提供的服务等,不作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远程手术指导、远程查房、医学咨询、教育培训、科研随访、数据处理、医学鉴定、健康咨询、健康管理、便民服务等。

      四、价格管理

      “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按医疗机构所有制形式实行分类管理。公立医疗机构提供除满足个性化、高层次等需求外的“互联网+”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省医疗保障局负责制定调整全省公立医疗机构“互联网+”基本医疗服务价格上限。新开展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可实行试行价格,试行期满后,在评估服务效果和成本收入等情况的基础上,公布正式价格。

      公立医疗机构提供满足个性化、高层次需求为主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以及向国(境)外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疗机构综合考虑服务成本、患者需求等因素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并书面告知当地市级医疗保障部门;在杭13家省级公立医院书面告知省医疗保障局。

      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五、医保支付

      “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保支付实行准入管理,在综合考虑群众需求、临床价值、价格水平、医保支付能力的基础上,经专家论证后确定是否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优先保障门诊慢特病等复诊续方需求,发生的药品费用比照线下医保规定的支付标准和政策支付。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其总额预算纳入实体定点医疗机构统一管理。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要按本通知要求,抓紧制定本地“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管理办法。

      六、协议管理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根据“互联网+”医疗服务的特点,合理确定总额控制指标,完善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可通过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自愿向所在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签订“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补充协议。调整医保信息系统,优化结算流程,加强医疗服务监管,支持定点医疗机构依托“互联网+”提供规范、便捷、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对于定点医疗机构存在价格失信、欺诈骗保等行为的,纳入协议违约范围,按规定进行处理。

      七、加强监管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定点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行为监管,充分利用多种手段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重点对虚构身份、虚假诊治、虚开药品、伪造票据等欺诈骗保行为进行查处,严肃追究相关违法违约责任。参保人出现欺诈骗保情形的,按规定暂停其使用“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或医保直接结算的资格。医疗机构出现强制服务、分解服务、以有失公平的价格提供服务、虚报价格等失信行为的,要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全面推进医保智能监控应用,对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通过人脸识别等技术确保“互联网+”医疗服务提供者、患者的真实性。

      八、回应各方关切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结合“互联网+”医疗服务的新规律、新特点,及时准确解读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合理引导社会预期,积极回应各方关切,引导医务人员积极参与,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链接:一图读懂 |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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