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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01003148/2020-01529 主题分类: 医保类
      发布机构: 省医保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公开日期: 2020-06-16
      文  号: 浙医保联发〔2020〕5号
      关于支持企业做好缓缴医疗保险费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省医保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0-03-19


       浙医保联发〔2020〕5号

      各市、县(市、区)医保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在坚决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延缓企业社保缴费负担,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  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若干意见》《省人力社保厅等4部门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现就支持企业做好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1. 对象范围。各地要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允许其申请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

      2. 期限待遇。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缓缴期间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和按政策规定应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缓缴流程

      1. 申请环节。参保企业按规定期限当期申报医疗保险费但尚未缴款的,可申请办理延期缴纳业务。在当月医疗保险费申报期限之前,企业可通过浙江省电子税务局网站在线申请延期缴纳医疗保险费,提交《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延期缴纳社保费申请》并完成相应申报。

      2. 审批环节。申请提交后,自动转入税务部门审批流程。经审批同意的,税务部门将缓缴企业清单交换至同级医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在系统内做好标识。

      3. 补缴环节。企业缓缴期满补缴相应费款后,税务部门将补缴数据交换给医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在系统内做好标识。对在规定时限内未补缴到位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执行。

      4. 相关程序。企业申报、核定、征缴程序仍按现行办法操作。其中,3月份医疗保险费申报期调整至3月16日—3月31日。

      三、工作要求

      1. 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在打赢疫情防控总体战中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到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兼顾,确保缓缴政策有序实施到位。

      2. 加强部门配合。各级医保、税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运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鼓励企业通过网上办事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省里报告。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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