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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1003148/2020-01528 | 主题分类: | 医保类 |
发布机构: | 省医保局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无锡联勤保障中心 | 公开日期: | 2020-04-15 |
文 号: | 浙医保联发〔2020〕7号 |
信息来源:省医保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0-04-15
浙医保联发〔2020〕7号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做好
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结果
落地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医疗保障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军队驻浙各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保局等五部门《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号)和《浙江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实施方案》(浙医保联发〔2019〕22号)精神,现就做好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结果落地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自愿参与。
(二)药品范围。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联合采购办公室《关于公布全国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和《关于确定部分地区注射用紫杉醇(白蛋白结合型)替补供应企业的通知》公布的中选产品。
二、实施时间
(一)实施时间。2020年4月28日开始执行。
(二)采购周期。执行国家统一确定的采购周期。采购协议一年一签。
三、政策措施
中选药品的采购使用、质量监管、供应保障、医保基金预付、医保支付标准、医保基金结余留用以及组织保障等政策措施,参照《浙江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实施方案》(浙医保联发〔2019〕22号)执行。
四、工作要求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大改革任务,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是推进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常态化运行的重要一步,对于改革顺利推进意义重大。各地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各司其职,协调联动,积极推进第二批集中采购结果落地实施工作。要把牢质量关,实现对我省生产的国家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品种抽检全覆盖,确保中选药品降价不降质。要做好应急药品的政府储备工作,支持企业开展生产技术改造,提升中选药品供应保障能力。要督促医疗机构有计划采购使用中选药品和非中选药品,确保中选药品得到优先使用,保障非中选药品的合理用药需求。要落实医保基金预付,监督医疗机构及时回款,帮助企业加快资金回笼,推动企业复工复产。要加强政策解读和正面宣传,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无锡联勤保障中心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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