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文件及解读 > 本机关其他政策文件
      索引号: 001003148/2020-01526 主题分类: 医保类
      发布机构: 省医保局 公开日期: 2020-08-04
      文  号: 浙医保联发〔2020〕16号
      关于高质量做好医疗保障精准扶贫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省医保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0-08-04


      各市、县(市、区)医疗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扶贫办,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

      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决战决胜脱贫攻坚重要讲话精神,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等 5 部门《关于高质量打赢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战的通知》(医保办发〔 2020〕 19 号)要求,全力推进我省高质量医疗保障精准扶贫,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持之以恒做好医保扶贫工作

      2020 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收官之年,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胜之年。各地各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医保扶贫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全力以赴做好脱贫攻坚收官工作。要坚持问题导向,加强调查研究,摸清底细,发现问题,补齐短板,抓好整改,全面落实资助困难人员参保缴费政策,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功能,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长效工作机制,精准施策,精准帮扶,坚决打赢医保脱贫攻坚战。

      二、完善工作举措,全面落实困难人员医保待遇

      (一)确保困难人员应保尽保。 困难人员包括4类对象: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包括纳入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等支出型贫困对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3类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标资助、人费对应,及时划转资助资金,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医疗救助所需资金由所在地县级财政负责保障。各级医保、税务部门分工协作,狠抓参保缴费工作,引导和动员其积极参保,做好新增困难人员动态缴费工作。各级医保部门要会同民政、扶贫、税务部门,建立困难人员动态管理机制,做好困难人员情况排摸,做实做细保费征缴,建立健全参保缴费台账,确保参保和缴费管理精准到人。

      (二)稳定巩固三重医疗保障。 坚持精准施策,保持医疗保障扶贫政策总体稳定,巩固基本医保、 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待遇水平,充分发挥三重制度递次减负功能。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政策,省医保部门根据基金支付能力,适时组织谈判,将大病患者治疗亟需的高值药品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有条件的地区可加大医疗救助保障力度,增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有条件的设区市可逐步规范市域内医疗救助政策。发挥临时救助功能,健全困难人员大额医疗费用临时救助机制,民政、扶贫办、医保、财政等部门加强衔接,靶向施策,确保因突发重大疾病、必需的医疗费用支出突然增加超出承受能力的困难家庭纳入当地临时救助范围。

      (三)加强医疗保障经办服务。 进一步提高困难人员医保结算的便捷性,实现全省县域内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费用“一站式”结算全覆盖,加快推进长三角异地直接结算。 落实困难人员县域内住院“先诊疗后付费”措施,完善分级诊疗制度,优化转诊转外就医程序。充分发挥惠民医院作用,紧密依托县域医共体,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专联合门诊和慢病联合病房建设,提升医疗服务供给。

      (四)实现困难人员信息共享。 全省“智慧医保”工程建设完成前,保留困难人员信息现有的数据共享路径, “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实时更新在册低保、低边、特困人员的信息,并向各级医保部门开放困难人员查询和下载功能,实现困难人员信息实时共享。省级医保经办机构要与民政部门做好衔接,实时更新“全省医疗救助人员信息交互平台”信息,由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及时获取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全省医疗救助费用信息和产生大额医疗费用的参保人员信息,由省级医保经办机构统一汇总后,通过“全省医疗救助人员信息交互平台”定期与“省大救助信处系统”共享。因病致贫对象申请支出型贫困救助时,医疗费用支出信息由医保部门负责导入“省大救助信息系统”, 供民政部门认定救助对象时使用。

      三、加强部门协作,迅速形成攻坚合力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保障扶贫工作,按照“短期消存量、长期建机制”思路,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要建立动态监测机制,及时发现、查核、整改困难人员参保、各项待遇落实、 “一站式”结算服务等方面短板问题,研究制定精准扶贫政策举措,积极探索医保扶贫长效机制。医保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医保扶贫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困难人员认定和信息共享。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救助资金保障和监督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做好困难人员统一诊疗路径和规范转诊工作。扶贫办协助做好低收入农户享受医保政策情况的监测并与各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和配合。税务部门负责做好困难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费用的征缴工作。本通知规定与《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医保联发201910号)等文件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扶贫办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0年7月29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