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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省医保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0-09-01


      浙医保办发〔2020〕18号


      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0年9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局政府信息,提高医疗保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真实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积极推进医疗保障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四条 各处室(单位)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开主体和范围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负责推进、指导、培训、协调、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局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信息公开工作的副局长任副组长,局办公室、改革发展处(政策法规处)、医药服务管理处、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基金监管处(智慧医保处)、机关党委(人事处)、省医保中心、省药械采购中心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为日常工作机构,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归口管理和审核把关,组织编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公开年报,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组织管理。局改革发展处负责对信息公开的合法性进行把关,以及有关政府信息法律事务的处理。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开发与技术维护、日常监测工作由局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

      第六条 局机关各处室(单位)是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具体职责包括:

      (一)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查程序和责任,对需要公开的内容进行核实、校对,并依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及时编制、更新本处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主办处室(单位)在局办公信息系统的发文拟稿单中选定主动公开的非行政规范性文件类政府信息,将在签发后自动在局门户网站公开,主办处室(单位)应在选定前完成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查程序。涉及医疗保障重大部署和重点工作任务的,主办处室(单位)需及时做好政策解读并联系局办公室同步公开。选定主动公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类政府信息,主办处室(单位)需在文件签发后2个工作日内,将正式文件电子版(PDF和WORD各一份)、纸质版1份、政策解读及时报送局办公室,文件将在局门户网站上公开,并在《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上转载。未通过局办公信息系统制作的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办处室(单位)应按规定程序对需要公开的内容进行核实,并依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保密审查,经分管局领导签字确认,及时报送局办公室审定后,予以公开。

      (二)作好政策解读,提高可读性和传播力。围绕医疗保障重大部署和重点工作任务,解读好相关政策措施。政策解读应当与政策同步公开。解读内容包括政策制定背景、主要内容、适用对象、注意事项、关键词解释、新旧政策差异等。解读方式多样,应运用图解图表、数据、事例、音频视频等方式进行解读。

      (三)除依法不予公开情况外,重大行政决策前,主办处室(单位)需主动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和决策依据,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应当与企业代表、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落实企业家代表参与涉企政策机制,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四)做好民意征集公开工作。主办处室(单位)在局门户网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应及时制作民意收集和采纳情况报告,并由分管局领导审定,除依法不予公开情况外,均应通过局门户网站等载体予以公开。重大行政决策的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报告经改革发展处审定后应及时通过局门户网站公开。

      (五)局门户网站上设置专栏的,专栏所属处室(单位)应及时制作相关信息,确保每3个月动态更新专栏内容,如需撤离专栏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局办公室审定后撤离。

      (六)按照处室职责分工,完成省政府对我局政府信息公开考评各项任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监测和通报结果的整改任务。

      (七)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依申请公开答复。

      (八)完成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各处室(单位)应当确定1名工作人员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具体负责本处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协调和落实,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遇到的问题。各处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联络员名单应报局办公室备案,联络人发生变动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新的联络人名单报备局办公室。

      第七条 各处室(单位)是保密审查的责任主体,在政府信息公开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要说明信息来源及本处室(单位)的初审意见,报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八条 我局与其他单位联合发文,由各联合发文机关提出是否公开的建议并由主办机关最后确定。公文签发后,主办处室(单位)应当将有关情况反馈其他联合发文机关。

      第九条 各处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本处室(单位)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改革发展处应当按照要求,定期组织各处室(单位)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各处室(单位)应当对本处室(单位)制作的或属于本处室(单位)职责范围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性进行检查清理,经改革发展处审定后报送局办公室及时调整公开情况,同步公开清理结果。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十条 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全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一条 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方式:

      (一)浙江省医疗保障局门户网站;

      (二)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

      (三)政府公报;

      (四)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其中,浙江省医疗保障局门户网站是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的主渠道。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政府信息本身包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该时间为政府信息的产生时间;政府信息本身不包含明确产生时间,以政府信息最后定稿时间为政府信息的产生时间。

      第十四条 已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失效的,信息原产生处室(单位)应当于失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联系局办公室并提供信息失效情况书面说明。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五条 局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接收、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和归档等工作流程。

      承办公开申请事项的处室(单位)是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办理公开申请的答复工作,并对答复程序和内容负责。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要求,可依法向本局提出获得相关政府信息的申请。

      申请人应当填写《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到省医疗保障局门户网站上下载打印,并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或通过浙江省医疗保障局门户网或省政府网站提出申请。申请人也可至浙江省医疗保障局信息公开受理点现场提出书面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者签章予以确认。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详细地址、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和形式要求应当明确、具体。

      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公开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提交申请人、被委托人的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能够当场答复的,局办公室会同有关处室(单位)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局办公室根据申请内容送相关处室(单位)办理,并标注限办截止时间。

      第十八条 承办处室(单位)应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出办理意见,若申请人的申请内容不明确或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制作《浙江省医疗保障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自收到申请之日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部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内容,及合理的补正期限。

      第十九条 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承办处室(单位)根据下列情况出具书面答复意见: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根据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我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做出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八)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承办处室(单位)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因技术等原因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自行抄录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一条 承办处室(单位)出具正式答复意见应经分管局领导签字,并在限定时间内将正式答复意见及以确定形式提供的政府信息交局办公室,局办公室核定后根据承办处室(单位)办理意见出具《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报局领导签发后,由局办公室负责统一向申请人答复。

      第二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正当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由承办处室(单位)提出申请,经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同意,可以将答复期限适当延长,并由承办处室(单位)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经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认定,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其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二十四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第二十五条 局各处室(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省物价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局各处室(单位)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由局办公室负责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其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第五章 工作考核

      第二十七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织对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二十八条 考核内容:

      (一)各处室(单位)负责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视情况;

      (二)履行分工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的情况;

      (三)起草、制作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情况;

      (四)维护、更新已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情况;

      (五)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情况;

      (六)办理并答复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情况;

      (七)省政府办公厅对我局政务五公开指标绩效考评情况;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事宜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0年9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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