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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1003148/2020-01753 | 主题分类: | 医保类 |
发布机构: | 省医保局 | 公开日期: | 2020-09-24 |
文 号: | 浙医保联发〔2020〕19号 |
信息来源:省医保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0-09-24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浙江实际,现就我省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自2020年度起,按照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即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核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站位,切实组织好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工作。具体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送省医保局、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0年9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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