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民互动 > 意见征集
      关于《浙江省省级及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DRGs点数付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收集情况的说明

      信息来源:省医保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0-09-30


      2019年12月31日我局通过门户网站就《浙江省省级及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DRGs点数付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月9日。期间,我局共收到反馈的修改建议5条,经研究,对意见部分内容予以采纳。特此说明。

      序号

      意见内容

      采纳情况

      采纳情况说明

      1

      第二点总额预算管理: “住院医保基金支出增长率暂定为7%”,此处应明确为医保统筹基金还是医疗总费用。

      不采纳

      《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DRGs点数付费暂行办法》已明确。

      2

      第六点医疗服务质量管理: “定点医疗机构应合理控制住院病人自费的药物、材料和诊疗项目费用,自费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5%以内”,自费的内涵应限定丙类,自主定价及特需除外或取消15%的自费比例。

      不采纳

      将个人政策范围外费用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5%以内, 是指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总费用中个人自费比例控制在15%以内,而不是针对参保人员个体。这样规定的目的是防止医疗机构将费用转嫁给患者,增加参保患者的就医负担。

      3

      四点数管理中,“支持定点医疗机构开展新技术和提升重点扶持专科服务能力。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符合卫生行政相关规定且为杭州地区首次施行的医疗新技术的,经专家评议,可按合理医疗服务费用确定点数。”建议取消“杭州地区首次施行”的限制,增加每季度末评估调整。

      部分采纳

      “杭州地区首次施行”的限制已取消,已经开展的内窥镜、Tomo、Tavi等医疗新技术经DRG专家组评议,可按其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合理确定点数,具体流程由省医保经办机构制定。

      4

      第八点其他: “超标床位费、其他非医药费用(伙食费、躺椅费等)及经医保经办机构核准的除外费用不纳入住院总费用”,除外内容应明确,“特需服务项目”属医疗机构与患者双方协定,参保患者自愿自费承担先进的医疗服务项目,如飞秒激光、内窥镜手术器械控制操作等,应属除外内容。

      不采纳

      定点医疗机构应合理控制住院病人自费的药物、材料和诊疗项目费用,自费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5%以内,其中参保患者自愿自费承担先进的医疗服务项目,如飞秒激光、达芬奇手术器械控制操作等不在除外内容中,根据细则内容,可特病单议,进行相应点数补偿。

      5

      DRG管理中,建议增加“DRG测算及分组器等标准公开”。

      部分采纳

      随着DRG相关工作的推进,后期将根据实际情况公开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疾病诊断相关分组(ZJ-DRG) 分组方案等标准内容。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