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浙江省医疗保障事业管理服务中心专栏 > 长三角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长三角跨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

      信息来源:省医保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1-01-22


      为确保长三角跨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顺利实施, 规范和统一业务操作程序,结合各地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业务规程

      (一)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必须符合已在新就业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以下简称“转入地”)参保,且在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以下简称“转出地”)办理了中止参保。

      (二)参保人员通过长三角政务服务网或长三角掌上 APP 等渠道向长三角平台提交跨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转移接续申请采用校验规则前置的方法,即在申请时转入地和转出地实时检验是否符合转移接续要求,若不满足条件则实时告知参保人其原因。满足条件则申请成功,并由转出地经办机构生成带有电子签章的《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以下简称《参保凭证》),同步上传到长三角平台。

      (三)长三角平台收到转移接续申请及转出地经办机构上传的《参保凭证》后,经三省一市政务服务平台实时同步到转入地经办机构,转入地经办机构收到《参保凭证》后,应在受理之日起至多 5 个工作日内生成带有电子签章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并同步上传到长三角平台。

      (四)长三角平台在收到转入地提交的《联系函》后,经三省一市政务服务平台实时同步到转出地经办机构,转出地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 10 个工作日内在本地业务系统完成基本医保关系转出,生成并核对《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并将核对无误后的转移信息及带有电子签章的《信息表》实时同步上传长三角平台。

      转出地经办机构将参保人员有关信息转出后,仍需将该信息保留备份。

      (五)长三角平台对转出地提交的《信息表》启动数据实时校验,通过校验后,经三省一市政务服务平台实时同步到转入地经办机构,转入地经办机构在获取相关信息后至多 5 个工作日内将《信息表》同步至本地业务系统,并将带有电子签章的《信息表》电子文档归档备案,完成基本医保关系接续。

      二、注意事项

      (一)长三角平台办理跨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仅以业务全流程办结为限,不含个人账户资金转移时限,对原要求以个人账户资金到账为医保关系接续办结的,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作出相应调整。

      (二)本业务规程以浙江省跨统筹区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规程为指导,如遇长三角地区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不符的,由两地协商解决。

      (三)长三角跨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全流程涉及三份带电子签章归档表单,分别为:《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凭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和《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由转入地和转出地医保经办机构分别归档处理。

      三、要求及其他

      各地应严格按照上述业务流程和办理时限进行业务经办,长三角跨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事进度全程透明公开,接受参保人或单位查询和监督。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