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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省医保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1-01-07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聚焦大病精准保障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的通知》《关于印发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我局会同省财政厅拟定了《关于调整省级大病保险部分政策的函(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1年1月13日前反馈至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处。
联系电话:0571-81051025
联系地址: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处(杭州市密渡桥路51-1号,邮编310007)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1月7日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省级大病保险部分政策的函
(征求意见稿)
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聚焦大病精准保障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的通知》(文号暂缺)《关于印发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实施方案》(浙医保联发〔2019〕15号)等文件精神,现将省级大病保险部分政策调整如下:
一、筹资标准。省级大病保险年筹资标准由每人40元提高到每人55元。
二、起付标准。省级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3万元下调至2.5万元。
三、报销比例。高于起付标准且低于起付标准5倍(含)部分(2.5-12.5万元),报销比例由60%提高至70%;高于起付标准5倍且低于起付标准10倍(含)部分(12.5-25万元),报销比例维持70%不变;高于起付标准10倍以上部分(25万元以上),报销比例维持80%不变。
大病保险年度最高补偿封顶线不变。
以上调整内容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
202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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