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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省医保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1-10-15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等7部门《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21〕10号)精神,我们联合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省银保监局、省乡村振兴局7部门起草了《浙江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促进共同富裕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在2021年10月2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书面反馈至我局改革发展处。
邮 箱:834191950@qq.com
电话/传真:0571-81051026,0571-81051037
联系地址: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改革发展处(杭州市拱墅区密渡桥路51-1号,邮编310005)
附件:《浙江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促进共同富裕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附件:
浙江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
促进共同富裕有效衔接乡村振兴
战略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推动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总抓手,是一项关系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全局性、历史性任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等7部门《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21〕10号)精神,现就巩固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结合省情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在完成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后,继续通过优化调整医保扶贫政策,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逐步实现由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向统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常态化保障平稳过渡。围绕解决农村居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医疗保障问题,加快补齐民生短板,在坚持医保制度普惠性保障工能的同时,增强对困难群众基础性、兜底性保障。通过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夯实基本保障制度基础,完善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政策,提升医疗保障公共管理服务水平,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推进,扎实推动共同富裕,不断增强农村参保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措施
(一)优化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以设区市为单位统一医疗救助政策。本省户籍特困人员、低保、低保边缘对象以及纳入低保和低边的支出型贫困对象(以下简称“医疗救助对象”),统一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其他对象给予定额资助。新增救助对象,当月参保,次月生效。个人当年度已缴参保费用按未享受待遇的比例予以退回。医疗救助退出对象,当年参保继续有效,次年不再资助参保;对民政部门认定的渐退期的低保和低保边缘对象,继续资助参保。(各级医保、民政、财政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增强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功能。进一步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继续巩固住院待遇保障水平,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0%左右。完善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各地要根据国家“药品目录 ”的调整,及时调整慢性病药品范围,并优先选用目录内甲类药品,优先选用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优先选用集中招标采购中选品种。参保人员发生的慢性病病种门诊费用中,按规定由个人付担部分,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在普通门诊支付限额的基础上,对慢性病患者、医疗救助对象可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上浮一定比例。(各级医保、财政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大病保险保障能力。以设区市为单位,大病保险起付线按照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低于70%的提高到70%,已达到70%的不得提高。医疗救助对象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一半,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低于80%的提高到80%,已达到80%的不得提高。(省市医保、财政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开展门诊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对象门诊目录范围内医疗费用与住院同比例救助,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救助限额为每人每年不低于10万元。(各级医保、财政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规范住院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的个人负担部分,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特困供养人员政策范围内合规医疗费用给予全额解决;低保家庭成员住院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80%;低保边缘住院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支出型贫困对象纳入低保或低边的也按相应比例救助。低保、低边对象不设医疗救助起付线。纳入低保、低边的支出型贫困对象,认定前6个月合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各级医保、财政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鼓励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了向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充分发挥基层医疗机构家庭医生健康守门人的作用,鼓励医疗救助对象与家庭医生开展签约服务,医疗救助对象的签约费个人缴纳部分由当地财政全额解决。(各级医保、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整合政策性扶贫类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充分发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在保障民生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浙江省医保局、财政厅等部门出台的《关于促进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发展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指导意见》(浙医保联发〔2020〕22号)精神,以设区市为单位开展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使其成为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有效补充。整合政策性扶贫类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对象和低收入农户参加政策性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由当地财政从扶贫资金中列支。(省市医保、财政、乡村振兴、银保监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建立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依托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平台和社会救助平台,做好因病返贫致贫风险监测,建立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的主动发现机制、动态监测机制、信息共享机制、精准帮扶机制。根据个人年度费用负担情况,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分类明确因病返贫和因病致贫监测标准。继续做好医疗救助对象高额医疗费用化解工作,对合理合规医疗费用实行一人一议、一事一议,靶向施策。同时要加强部门协作,各地医保部门要将高额医疗费用的信息及时推送给民政、扶贫办、残联、红会、慈善等有关部门(机构)和相关社会组织,防止因病返贫致贫。(各级医保、财政、乡村振兴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提升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加快实现参保人员省域范围内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一站式”结算服务全覆盖。全面实现异地就医备案线上办理,稳步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工作,确保每个县域内至少有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可实现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各级医保、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合力降低看病就医成本。推动药品招标采购工作制度化、常态化、确保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落地。创新完善医保协议管理,探索将医疗救助对象自费费用最高占比纳入协议管理范围。持续推进DRGs支付方式改革,按协议约定向医疗机构预付部分医保资金,缓解其资金运行压力。强化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优先选择基本医保目录内安全有效、经济适宜的诊疗技术和药品、耗材,严格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发生。(各级医保、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引导实施合理诊疗促进有序就医。继续保持基金监管高压态势,建立和完善医保智能监管子系统,完善举报奖励机制,切实压实市县监管责任,加大对诱导住院、虚假医疗、挂床住院等行为打击力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积极开展分级诊疗,研究制定医疗救助对象诊疗路径,充分发挥惠民医院作用,引导参保对象有序合理就医。(各级医保、卫生健康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补齐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供给短板。农村低收入人口在省域内按规定转诊并在定医疗机构就医,住院起付线连续计算,执行参保地同等待遇政策。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诊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提高优质医疗服务可及性。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探索对县域医共体实行总额付费,加强监督考核。引导医疗卫生资源下沉,整体提升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促进城乡资源均衡配置。(各级医保、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组织实施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自觉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总体部署上来。要落实主体责任,按照省负总责、市县(区)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周密组织实施。要建立统一高效的多部门议事协调工作机制,研究解决政策衔接过渡中的重大问题。
(十四)加强部门协同。省级医保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巩固拓展医保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制度、机制建设,各市医保部门要抓好政策落实。民政、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做好脱贫不稳定且纳入监测范围人员的身份认定和信息共享。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资金投入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和医疗机构行业管理。税务部门协同做好医保费款征缴工作。银保监部门规范商业健康保险发展。
(十五)加强运行监测。各市要加强脱贫人口医保帮扶政策落实和待遇享受情况监测,做好与农村低收入人口数据库的信息比对和信息共享,健全农村低收入人口医保综合保障信息台账,加强信息动态管理,及时跟踪政策落实、待遇享受情况,做好因病返贫致贫风险预警和相关政策督导落实。
(十六)加强政策宣传。各市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渠道,加强政策解读,做好宣传引导不断提高群众对医保政策的知晓率,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的问题,为政策落地,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贯彻落实情况要向有关部门反馈,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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