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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1003148/2021-00312 | 主题分类: | 医保 |
发布机构: | 省医保局 | 公开日期: | 2021-10-27 |
文 号: | 浙医保办发〔2021〕28号 |
信息来源:省医保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1-10-27
各市、县(市、区)医保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执行15项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医保办发〔2020〕57号)和《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国家15项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浙医保办发〔2021〕16号)精神,根据国家医保局对贯标验收标准的最新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统一全省医疗服务项目业务编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在全省范围内全面统一医疗服务项目业务编码,整合现行医疗服务项目的医保编码和价格编码,使用价格编码作为本省的医疗服务项目结算编码,为全省“智慧医保”信息系统的顺利上线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方案
(一)编码下发。以价格编码为基础,对现行的医疗服务项目进行了全库梳理,规范医疗服务项目的编码、名称、内涵等内容,整合形成《医疗服务项目三码映射对照表》,已通过OA、浙政钉群、省异地平台接口等方式分批下发,请各市及时转发定点医疗机构。
(二)匹配入库。各地要根据下发的《医疗服务项目三码映射对照表》,尽快组织各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完成医疗服务项目业务编码的匹配入库,并做好系统改造测试等工作。医保信息系统、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的前台界面和后台数据库都要能查询、展示价格编码与国家编码的映射关系。11月20日前,各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要完成“停用医疗服务项目医保编码,启用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编码”相关改造工作。
(三)启用执行。12月1日,各地同步执行新版医疗服务项目业务编码库,原医疗服务项目医保编码一律停用。除离休干部编码等特殊医保编码外,其余无编码的非医疗服务项目不予上传结算。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站位,明确工作责任。全面统一医疗服务项目业务编码,是全省“智慧医保”信息系统顺利上线的基础,各地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高政治站位,明确工作任务,压实工作责任,全力推进贯标工作的落实。
(二)加强沟通,健全工作机制。本次医疗服务项目业务编码贯标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地要坚持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充分调配整合技术资源,建立健全时时联动、高效沟通的贯标工作机制,全方位指导辖区定点医疗机构开展贯标,及时研究、协助解决贯标中存在的问题。
(三)有序推进,确保平稳过渡。各地要筑牢责任意识,建立应急预案,强化安全措施,按照要求有序推进,确保本次医疗服务项目业务编码贯标工作平稳过渡,群众看病就医不受影响,待遇结算享受无差错。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
联系人及电话:林逸 85119372 蒯玲 87052913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1年10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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