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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1003148/2021-00035 | 主题分类: | 医保类 |
发布机构: | 省医保局 | 公开日期: | 2021-02-02 |
文 号: | 浙医保发〔2021〕6号 |
信息来源:省医保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1-02-02
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深化医疗保障领域“放管服”改革和数字化转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81号),我局制定了《浙江省医疗保障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执行。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
为深化医疗保障领域“放管服”改革和数字化转型,推进医保政务服务事项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适用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
以浙江政务服务网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管理系统现有医保政务服务事项为基础,选取与参保人员密切相关、办理频次较高的3项行政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见附件):
1.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历年账户家庭共济备案
2.平产-剖宫产-助娩产待遇核准支付生育津贴支付
3.流产-引产-节育-复通手术待遇核准支付
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国家和省对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告知承诺内容
(一)告知内容包括办理事项的名称、设定证明的依据、证明的用途、承诺的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责任等;
(二)承诺内容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责任以及承诺意思表示真实等。
三、告知承诺方式
(一)告知方式。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向申请人展示实行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将告知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二)承诺方式。申请人知晓告知承诺内容,愿意作出承诺的,以阅读用户须知或《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的方式确认需要个人承诺内容,并逐步启用线上电子签名线下留档方式。
四、办理流程
(一)在线办理。申请人从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自助服务网点设备进入告知承诺制办理事项,勾选已阅读并同意《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提交系统。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所承诺部分会以系统自动生成的版式文件连同其他申报信息材料传至省医保中心系统。启用电子签名后,系统将自动生成带电子签名的版式文件留档备查。
(二)现场办理。申请人在省医保中心服务大厅提供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上书面承诺并签字确认,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提交经办服务窗口。
(三)信息校验。逐步扩大跨部门数据共享覆盖范围,实现与公安、计生、民政等部门重点数据共享,以数据共享方式校验承诺信息的真实有效。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不实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五、相关要求
(一)各相关处室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里要求,完善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办事指南和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坚持传统服务方式与智能化服务创新并行,畅通直系亲属为老年人代办的线上线下渠道。
(二)各相关处室单位要贯彻放管结合要求,有效监督承诺履行情况。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方式的重要因素,按照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精准监管,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附:医保系统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
附
医保系统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事项名称 | 证明 材料 | 证明 用途 | 证明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事中事后核查举措 | 备注 | |
开具 单位 | 索要 单位 | |||||||
1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历年账户家庭共济备案 | 近亲属关系证明 | 是否确为近亲属关系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关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62号)“二、推动个人账户家庭共济 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可用于支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配偶、子女、父母的医疗保障费用,实现家庭成员之间共济互助。” | 公安部门 | 医保经办机构 | 通过数据共享核查 | |
2 | 平产-剖宫产-助娩产待遇核准支付生育津贴支付 | 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准生证) | 是否符合法定生育条件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政发【2005】17号)第十二条“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二)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 | 街道计生部门或民政部门 | 医保经办机构 | 通过数据共享核查 | 对照全国医保事项清单,后续事项名称将调整为“生育津贴支付” |
3 | 流产-引产-节育-复通手术待遇核准支付 | 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准生证)或结婚证 | 是否符合法定计划生育条件 | 街道计生部门或民政部门 | 医保经办机构 | 通过数据共享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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