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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准入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收集情况的说明

      信息来源:省医保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1-04-14


      我局于2021年3月22日就《关于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准入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21年3月30日,共收到企业(个人)的意见建议74条,去除与方案无关及咨询类问题11条,梳理合并为34条,采纳3条,部分采纳9条,不采纳22条。

      序号

      意见建议

      采纳情况

      理由

      1

      针对“国家和省级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药品”,建议定价原则同“国家和省级短缺药品清单中品种”,即“允许企业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主报价、直接挂网,医疗机构自主采购”。

      不采纳

      与国家现行政策保持一致。

      2

      针对国家易短缺药品监测清单内药品,建议结合浙江省药品采购平台药品实际供应情况,综合制定浙江省短缺药品清单。建议易短缺药品参照同通用名同剂型不同规格已中标产品挂网交易价格,按照差比价规则确认医保支付价,或将浙江省平台内已中标的易短缺药品取消限价,转为直接挂网,统一标识药品属性为易短缺药品。

      部分采纳

      与国家现行政策保持一致。

      3

      对于“无在线交易药品”,定价原则中减少价格采集的省份数量或谈判医院的数量。

      不采纳

      为保证价格的合理性,需要有一定覆盖面的省份或医院记录作为依据。

      4

      建议对所有品种取消“参加过我省2014年药品集中采购和2018年抗癌药专项集中采购的产品,不得高于其当时参考价”的限制。

      不采纳

      参考价限制仅对本通知内满足条件的药品取消。

      5

      对已有同通用名同剂型的医保或基药产品在线交易且均无中标价或挂网价的情况,建议其他厂家仍可按无在线交易的准入价格要求挂网。

      不采纳

      此类产品需符合价格有明显优势产品的准入条件。

      6

      同通用名剂型但适应症、给药途径、给药装置不同、规格不同的药品(如国家“两病”药品)纳入挂网采购范围。

      不采纳

      已有准入途径,如可按价格有明显优势产品的准入条件准入。

      7

      建议删除“通用名下仍无在线交易药品的”条件限制。

      不采纳

      本限制是为了提高平台两个目录内产品的覆盖率,因此需保留此限制。

      8

      建议医保目录和基药目录通用名下品种满足定价原则10个省以上挂网(采购)价或10个省内三级医院议价均可申报挂网。

      不采纳

      价格不适合作为平台准入的唯一条件。

      9

      非医保非基药药品是临床用药的重要补充,同通用名下平台无在线交易的所有药品均应当按“无在线交易药品”定价原则挂网。

      部分采纳

      非医保非基药药品已在多项准入条件中体现。

      10

      建议把“《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通用名下仍无在线交易药品的”更改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通用名下新上市的厂家均可按以下定价原则挂网”。

      部分采纳

      新上市的药品,已有在线交易产品,其他厂家申请以更低价格进入平台,可按照价格有明显优势的产品调入。无在线交易的,可按本条定价原则申请调入。

      11

      第二条定价原则建议修改为:在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挂网(中标)且实际在线交易的省份(可不含广东、福建、重庆和军区,以及地、市、县级及医疗机构挂网(中标)或议价结果及医保支付价,下同)达10个及以上的,不高于其全国最低价;不足10个的,在不高于其全国最低价的前提下,经与我省包括至少10家三级医院谈判后,不高于谈判的最低价。

      采纳(与现行政策一致)

      ——

      12

      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通用名剂型下、《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目录中,同通用名下其他剂型尚未进行挂网的产品,可按相关的定价原则进行增补挂网。

      不采纳

      《基本药物目录》中同通用名下的品规均无在线交易的,可以按无在线交易产品准入。

      13

      增加“参加过我省2014年药品集中采购和2018年抗癌药专项集中采购的产品,不得高于其当时参考价”。

      不采纳

      取消参考价限制是为了提高平台目录内药品的覆盖率。

      14

      治疗用生物制品应区分其是否为原研、生物类似物或普通GMP产品。原研生物制品可按不高于已在线交易产品最低价及其全国最低价申请挂网;生物类似药或普通GMP产品可按不高于同剂型产品最低价的70%和原研药品49%的低值,且不高于其全国最低价。

      不采纳

      生物制品区分质量层次缺乏政策依据。

      15

      建议增加“临床适应症增加与原治疗方向不同的治疗用生物制品,可按无在线交易药品定价原则申请挂网”。

      不采纳

      属于通用名剂型下无在线交易药品的,可按“无在线交易药品”定价原则申请挂网。

      16

      治疗用生物制品与已在线交易药品同通用名剂型的,建议对于不同的具体剂型、规格可按差比价规则折算后取低值,或者可与属于通用名剂型下无在线交易药品的一样,可按“无在线交易药品”定价原则申请挂网。

      采纳

      ——

      17

      儿童药品准入条件建议修改为:《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和《基本药物目录》同通用名下无在线交易儿童药品的,法定说明书中明确适用于儿童的药品可以按“无在线交易药品”定价原则申请挂网或修改为通用名下无在线交易的儿童用法用量药品的,法定说明书中明确适用于儿童的药品可按“无在线交易药品”定价原则申请挂网。

      不采纳

      儿童用药缺乏明确界定标准,不同厂家、同一厂家不同时期说明书均有不同,目前先作小范围试点。

      18

      同通用名剂型下有糖和无糖不应该放在一起差比,定价直接按照不高于全国最低价实施即可;增加通用名剂型下仅有无糖型药品在线交易的,有糖型药品可按上述定价原则申请挂网。

      不采纳

      无糖型药品是为了满足糖尿病患者的用药需求。

      19

      通用名剂型下仅有有糖型药品在线交易的,无糖型药品可按以下定价原则申请挂网,不高于已在线交易有糖型药品按差比价规则折算后的最低价,建议修改为仅限定为中成药、天然药不高于已在线交易有糖型药品按差比价规则折算后的最低价。

      不采纳

      无糖型药品是为了满足糖尿病患者的用药需求,不应局限于中成药、天然药。

      20

      “通用名剂型下仅有有糖型药品在线交易的,无糖型药品可按以下定价原则申请挂网”建议更改为:通用名剂型下仅有有糖型药品和只有PVC包装材质在线交易的,无糖型药品和非PVC包装材质的药品可按以下定价原则申请挂网。

      不采纳

      无糖型药品是为了满足糖尿病患者的用药需求。

      21

      禁止放开已在线交易产品同品规同企业不同转换比(包装量)的增补。

      不采纳

      增加不同转换比的产品不影响临床用药。

      22

      增加与已在线交易产品同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不同品规的药品,与已在线交易产品不同品规的原研药品按差比价规则挂网的准入途径。

      不采纳

      已有准入途径。

      23

      申请挂网时根据省局或地市商保目录新增调整进行动态调整。类似有明确清单的医保目录外药品,如西湖益联保责任二,也直接申请挂网。

      采纳

      ——

      24

      建议专利、原研、参比制剂、5.1类新药、临床急需目录的药品、治疗用生物制品注册分类第3.2类等新上市药品可按“无在线交易药品”定价原则申请挂网。

      部分采纳

      1类新药、已在线交易的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对应的参比制剂和原研药品可按“无在线交易药品”定价原则申请挂网。其他药品今后将视情考虑。

      25

      通过(含视同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的公告》(2016第51号)新注册分类批准的仿制药品、以及通过FDA认证的药品,在价格不高于全国最低价挂网价的基础上,企业可自行申请挂网备案采购。

      部分采纳

      我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已取消备案采购;通过FDA认证的药品等同于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无政策依据。

      26

      对于国内独家通用名的首家仿制药,建议开放增补挂网渠道。

      不采纳

      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按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原则新批准上市的仿制药,目前政策已有挂网途径。

      27

      将国家鼓励仿制的品种、优先审批审评的药品也列入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准入机制内,同时也给国有企业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支持。

      部分采纳

      理由同上。

      28

      对于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的挂网,建议实行直接挂网交易的模式,企业自行与医院议价(对医院的个数及级别不做限制)。

      不采纳

      医院数量及级别是保证挂网价格合理性的重要条件。

      29

      建议允许化学药品注册分类2类(包括2.1、2.2、2.3、2.4)的药品、新批准注册药品(限定新批准注册时间范围,如一年)、含已知活性成分的新剂型(包括新的给药系统)、新处方工艺、新给药途径、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药品或含已知活性成分的新适应症的药品可以申请挂网。

      部分采纳

      今后将视情考虑。

      30

      建议完善原《改革方案》中价格有明显优势产品的挂网范围和规则。

      1.建议同剂型按照2014年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的剂型划分来界定,招标时被划做同个评审单元的具体剂型都可视为同剂型。如素片、薄膜衣片、糖衣片均可视为同剂型。

      2.建议低价药也可走这一途径挂网。一方面经过近几年低价药挂网限价的调整,不少低价药的交易价格不断上涨,增加了医保基金的支出,有竞争性降价的需求;另一方面可对按照这一条通道挂网的低价药产品,要求后续无特殊理由不允许申请提高参照价或挂网限价,对其后续的挂网价格调整进行约束。

      3.建议同厂家已有同通用名同剂型产品在线交易的,不同规格申请挂网时只需要利用差比价规则和全国最低价作为价格限制。原《改革方案》中70%和49%的价格要求会破坏厂家的价格体系,导致一部分更方便临床使用的规格无法挂网。

      不采纳

      对低价药的价格控制已有专门规定;价格有明显优势产品的挂网途径,是为产生市场竞争、降低虚高药品价格,并不是允许已在线交易产品厂家的所有规格都可以挂网。

      31

      与已在线交易药品同通用名剂型且在线交易企业<2家的,可按不高于其全国最低价及已在线交易药品按差比价规则折算后的最低价申请挂网,不同的具体规格按差比价规则折算后取低值。

      不采纳

      已有其他准入途径。

      32

      建议增加医疗机构自行采购品种转为挂网采购的渠道。

      部分采纳

      对自行采购品种中短缺药品、生物制品等增加挂网采购渠道。

      33

      建议将自行采购产品采购金额在上年度药品结算金额1%限额内提高至年度药品结算金额5%限额内。

      不采纳

      过去每年备案采购产品采购金额5-6亿元,占总采购金额1%。自行采购宜从严控制,比例不宜过高。医疗机构反映1%限额已能够满足临床需求。

      34

      新上市的全新通用名药品可以申请在浙江省药械采购平台挂网。

      部分采纳

      已批准上市且在监测期内的1类新药,可按“无在线交易药品”定价原则申请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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