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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医保将推进省级统筹:用人单位参保职工的退休缴费年限统一为二十年

      信息来源:天目新闻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1-04-20


      4月16日,浙江省政府新闻办就《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召开新闻发布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丁祖年表示:针对我省长期以来存在的统筹层次低、制度政策碎片化、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等问题,根据中央和省委文件精神,条例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分别以设区的市为统筹地区实行基金统筹,逐步推进省级统筹。 

      与此同时,针对各地基金筹集政策差异较大以及科学性、均衡性不足问题,条例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基本医保基金筹集和使用原则。

      二是明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比例。

      三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并明确了人均筹资标准以及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的比例要求。

      四是将用人单位参保职工的退休缴费年限统一为二十年,并对参保职工未达到缴费年限要求延续缴纳和统筹地区延长累计缴纳年限作了特别规定。

      五是大病保险基金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按照规定筹集,实行专账管理和独立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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