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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01003148/2021-00134 主题分类: 医保类
      发布机构: 省医保局 公开日期: 2021-05-19
      文  号: 浙医保发〔2021〕28号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迭代升级有关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省医保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1-05-19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20〕29 号)精神,推动医保数字化改革和标准化建设,推进精细化管理服务迭代升级,持续完善医保经办管理,优化服务体系,进一步提升医保绩效,根据省委数字化改革要求和《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 号)等规定,全省医保部门协同研究,在政务 2.0 基础上对全省医疗保障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进行迭代升级,制定了《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清单、办事指南),现予印发,并明确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任务目标,全省统一推进

      医保公共服务的总体目标是全面开展以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一体化为核心的医疗保障公共服务“四化建设”,按照“六统一”(统一事项名称、统一事项编码、统一办理材料、统一办理时限、统一办理环节、统一服务标准)和“四最”(服务质量最优、所需材料最少、办理时限最短、办事流程最简)的要求,逐步建成“一流服务质效、一流服务环境、一流服务队伍、一流服务体验、群众满意度较高”的医疗保障公共服务体系。6 月底前,全面完成全省医保经办清单、办事指南迭代升级,医保经办清单事项在政务 2.0 平台上全面实现网上办、掌上办。

      二、严格执行标准,规范事项管理

      各设区市应严格执行全省医保经办清单和办事指南,认真对照、梳理和排查,清理与全省医保经办清单、办事指南不一致的事项、规范和行为。对具有地方创新试点示范特色的经办政务服务事项,应坚持一事一议原则,按照相关格式要求详细列明相关政策依据、事项内容及经办流程等,统一报省局备案同意后实施。请各设区市于 6 月 30 日前将当前需要报备的服务事项和办事指南报省医保中心。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平稳过渡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医保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升级迭代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及时解决实施升级过程中各类问题。要加强宣传,通过宣传册、海报、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形式供群众阅读、查询、下载或使用,确保升级后群众办事不受影响。要强化内部管理,组织召开专题会议部署相关工作,对本系统所有工作人员加强政策和业务规范化标准化培训,确保人人知晓、落实到位,提高办事效率。及时妥善处理清单制度执行中的问题,如遇重大事项要及时向省局报告。


      附件: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pdf

                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pdf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5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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