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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省医保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1-05-20
为切实减轻癌症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有效防范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 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1〕1 号)精神,在前期调研、专家论证、数据测算的基础上,我局起草了《关于将肿瘤全身断层显像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1年5月28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省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处。
邮箱:1210857002 @qq.com
电话:0571-87050377
传真:0571-81051032
联系地址: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处(杭州市密渡桥路51-1号,邮编310005)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5月20日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将肿瘤全身断层显像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医疗保障局:
为切实减轻癌症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有效防范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 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1〕1 号)精神,在前期调研、专家论证、成本摸底、数据测算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将肿瘤全身断层显像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限定支付范围
限恶性肿瘤分期及治疗后复发/转移的检测;原发灶不明转移性肿瘤原发灶的寻找;指导放疗计划靶区的设定。
二、待遇支付标准
肿瘤全身断层显像(PET-CT)价格调整为5300元/次(详见附件),由大病保险按规定支付。
三、费用支付监管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调整医保信息系统,确保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按时结算。要充分利用医保智能监管平台,加强对医疗机构肿瘤全身断层显像(PET-CT)费用支出情况的监测分析,有重点、有针对性采取措施,防范医疗过程中的滥用行为,促进临床合理检查、合理治疗。
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纳入浙江省大病保险支付范围诊疗项目
2021年5月 日
附件
纳入浙江省大病保险支付范围诊疗项目
国家医疗服务项目代码 | 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涵 | 计价单位 | 价格(元) | 备注 | 限定支付范围 |
002304000070000 | 23040000700 | 肿瘤全身断层显像 | 次 | 5300 | 1.恶性肿瘤分期及治疗后复发/转移的检测;2.原发灶不明转移性肿瘤原发灶的寻找;3.指导放疗计划靶区的设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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