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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01003148/2021-00155 主题分类: 医保类
      发布机构: 省医保局 公开日期: 2021-06-21
      关于2020年度省直机关作风建设民主评议意见建议整改情况的公示

      信息来源:省医保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1-06-21


      根据省委直属机关工委《关于反馈2020年省直机关作风建设民主评议活动意见建议的函》(浙直委函〔2021〕2 号)要求,省医保局领导高度重视,迅即展开部署,认真对照检查,抓好整改落实。现将相关整改落实情况公示如下:

      一、关于对“专家门诊挂号费太贵,进口医保的药品越来越少”的整改措施

      (一)关于“专家门诊挂号费太贵”情况

      1.相关政策说明

      (1)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分类管理,对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对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及其他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疗机构自主定价。浙江省医疗服务定调价实行省、市分级管理,13家在杭省级公立医院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由省医保局制定,省定价以外的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

      (2)专家门诊诊查费收费标准。目前,在杭省级公立医院专家门诊诊查费副高(副主任医师)25元/次,正高(主任医师)30元/次。从周边省市看,江苏副高(副主任医师)22元/次,正高(主任医师)35元/次;上海三级医院副高(副主任医师)40元/次,正高(主任医师)50元/次。因此,我省专家门诊诊查费标准与江苏相近,比上海要低。

      (3)专家特需门诊诊查费收费标准。特需医疗服务是指具有一定条件的公立医疗机构在保证基本医疗服务供给规模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为满足群众多元化、个性化等不同层次需求、改善就医体验,以及新技术应用而开展并由患者自愿选择的医疗服务。根据相关规定,公立医院机构在不影响日常门诊的前提下,可设立单独的接诊场所,开展特需门诊服务,专家特需门诊诊查费收费标准由医疗机构自主制定。

      2.整改情况

      (1)严格控制特需医疗服务规模。要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必须在保证基本医疗服务供给规模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结合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将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特需医疗服务的比例严格控制在全部医疗服务的10%以内。

      (2)保障患者合理合法的价格权益。要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合法合规提供特需医疗服务,充分保障患者价格权益,对于医疗机构存在未按规定公示价格、暗示或强制服务对象接受特需医疗服务等行为的,及时将相关问题线索移交检查执法部门。

      (3)加强特需医疗服务价格监测。建立健全医疗服务价格信息监测机制,促进公立医疗机构合理提供特需医疗服务,并按照公平、合法、诚实的原则自主制定价格,对于医疗机构存在以不公平价格提供医疗服务等行为的,医保部门将采取约谈告诫、要求整改等方式予以约束。

      (二)关于“进口医保的药品越来越少”情况

      1.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准入机制。制定《提升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功能 推进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全覆盖改革方案》,对医保药品目录和基本药物目录平台无挂网的药品、1类新药、已在线交易的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仿制药对应的参比制剂或原研药品等,可按相关定价原则申请挂网,扩充平台医保药品供应品种。《改革方案》实施后,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在线交易产品数从1.44万个增加到1.71万个,其中进口药品增加150余个。同时,根据对《改革方案》实施情况的总结评估,制定出台《关于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准入机制的通知》,进一步完善短缺药品、治疗用生物制品、儿童用药等七类药品的准入政策,目前省药械采购中心已分批开展申报工作。

      2.鼓励原研药在省级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中选。在质量层次上,设置A、B两组,A组为原研药或参比制剂,B组为其他仿制药。在中选规则上,设置满足一定价格降幅即可中选。在首批省级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共有3个原研药中选,平均降幅16.2%,最高降幅30.3%,受到企业、医疗机构的好评和欢迎。此做法也被其他省市借鉴采用。

      二、关于对“推进省市医保药店购药支付一体化建设,目前不少药店医保购药不给支付。省医保药店定点分布太少,不够便民”的整改措施

      (一)关于推进省市医保药店购药支付一体化建设。今年已成立审核专班研究制定全省统一的审核规则,目前正在整理规则,支付标准将做到全省统一。

      (二)关于药店申请定点。药店申请为杭州市定点医药机构后,即可申请省本级医保定点,医保部门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关于对“浙江省内医保关系可否实现迁移,为老人跟随子女迁居提供方便”的整改措施

      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浙人社发〔2010〕184号)第二条规定退休、退职人员不能办理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障关系的业务经办。此外,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已依法办理退休手续的,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不再转移”。老人跟随子女迁居后需进行异地就医的,可通过异地安置或异地长期居住备案实现省内居住地就医直接结算。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如其户口已迁移至居住地或长期居住在居住地且有居住证的(除杭州、宁波外),可办理居住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实现省内居住地就医直接结算;无法办理居住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的,可通过异地长期居住备案,实现省内居住地就医直接结算。自2010年12月底启动省内“一卡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以来,受益人数逐年上升,参保人员获得感也不断提高。

      四、关于“省药品器械采购中心办事拖拉推诿”的整改措施 

      因当前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处在改革期,部分事项工作流程变动较大,政策解读和宣传还存在不够全面细致的情况。省药械采购中心已梳理并明确科室各项业务流程,进一步完善相应规则制度,对企业和医疗机构加强政策解读和工作流程说明。在智慧医保系统建立后,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简化办事流程,业务重塑、流程再造、进度可查可推送,受办分离等,让企业和医疗机构少跑腿。


      中共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机关委员会

      2021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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