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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省医保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1-06-21
为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统一经办流程,提升服务水平,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20〕29号)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局草拟了《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6月29日前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邮箱:834191950@qq.com
电话:0571-81051026
通讯地址: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改革发展处(杭州市密渡桥路51-1号,邮编310005)
附件:《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6月21日
附件:
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统一经办流程,提升服务水平,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20〕29号)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主要适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含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业务办理,包括个人医保信息记录的传递、医保个人账户资金的转移和医保待遇衔接的处理。
(二)转移接续工作全省统一实施,依托省医疗保障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规范操作,表单材料统一格式,实现电子化归档,不再通过信函寄递。
二、转移接续申请
(三)参保人员或新就业地用人单位提交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申请,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平台等线上申请渠道直接提交申请,也可通过线下经办机构窗口申请,各申请渠道与省医疗保障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实现数据信息共享交换,全流程联网受理,全省通办。
(四)省平台对转移接续申请采用校验规则前置的方法,即在申请时转入地和转出地校验是否符合转移接续要求,若不符合条件则告知申请人原因;符合条件则予以受理。转出地、转入地的校验规则要符合国家、省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不得以其他条件或理由不予受理。
(五)参保人员转移接续申请成功受理后,省平台即时将申请信息发送至转出地医保信息平台,转出地经办机构即时生成《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以下简称参保凭证)信息,同步上传到省平台。
三、转移接续手续办理
(六)省平台收到转出地经办机构上传的参保凭证信息后,同步到转入地医保信息平台,转入地经办机构收到参保凭证信息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生成带有电子签章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并同步上传到省平台。
(七)省平台在收到转入地经办机构提交的《联系函》后,同步到转出地医保信息平台,转出地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各统筹区业务受理期内的工作日为限)在本地业务系统完成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出,生成并核对《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并将核对无误后的转移信息及带有电子签章的《信息表》同步上传省平台,同步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出地经办机构办理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终止时,若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办理个人账户余额划转手续。
(八)转出地经办机构终止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并将参保人员个人医保信息记录等有关信息转出后,仍需将历史参保信息保留备份。
(九)省平台对转出地提交的《信息表》启动数据校验,通过校验后,同步到转入地医保信息平台,转入地经办机构在获取相关信息后2个工作日内将《信息表》同步至本地业务系统,并将带有电子签章的《信息表》电子文档归档备查,将《信息表》业务办结结果通过线上办事进度或线下短信方式反馈给参保人员或用人单位,完成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业务办理。
(十)转入地经办机构收到转出地经办机构个人账户余额后,与业务档案自动匹配及核对个人账户转移金额,核对无误后将个人账户金额计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
四、待遇衔接
(十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转移接续期间连续参保缴费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从转入地缴费当月开始享受。在转移接续期间,3个月以内未缴费的,可按转入地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手续,补缴后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未按规定办理补缴手续或未缴费3个月以上的,各统筹地区可根据自身情况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
(十二)参保人员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间转换参保关系,且原险种停保未超过3个月的,可按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手续,补缴后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原险种停保3个月以上的,各统筹地区可根据自身情况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转换前已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十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缴费后,在相应待遇享受期未开始前,因参加职工医保或其他统筹地区居民医保,可在终止原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同时,依申请为个人办理退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个人缴费不予退还,同一年度内再次回到转出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不需另行缴纳费用。
(十四)军人退出现役后、由部队保障的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实现就业后,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办理关系转移接续的,不受待遇享受等待期限制。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在军人退出现役后,按所在统筹地区规定办理参保和关系转移接续。医疗保障部门要为相关人群业务办理提供便利,做好管理服务。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相关定义解释
(十六)本办法所称经办机构是指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十七)本办法所称转出地是指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前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转入地是指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拟转入地。
(十八)本办法提及的个人医保信息记录,主要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参保信息、缴费明细、个人账户信息等。
(十九)本办法提及的归档表单,主要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和《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信息表》,由转入地和转出地经办机构分别归档管理。
本办法从2021年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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