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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01003148/2021-00292 主题分类: 医保
      发布机构: 省医保局 公开日期: 2021-09-24
      文  号: 浙医保联发〔2021〕20号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

      信息来源:省医保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1-09-24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杭省级公立医院: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部署,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持续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及国家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做好当前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意见》(医保发〔2019〕79号)、国家医疗保障局等八部门《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人民健康为中心,规范管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建立灵敏有度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促进“医学高峰”建设,推动医疗行业和生命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控制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保障人民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加强医疗服务价格宏观管理,综合考虑地区生产总值增速、医疗服务需求自然增长、医保基金筹资运行等因素,平衡好医疗事业发展需要和各方承受能力,在总量范围内突出重点、有升有降。

      (二)循序渐进,分步实施。坚持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突出省市结合、专家与管理人员结合,走小步、不停步,定期开展完善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以下简称完善项目)、设立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以下简称新增项目)工作。

      (三)体现公益性,调动积极性。结合医疗服务特性加强分类管理,对普遍开展的通用型项目,把价格基准管住管好,充分考虑群众承受能力;对于技术难度大的复杂型项目,尊重医疗机构和医生的专业性意见建议,更好体现技术劳务价值。

      三、主要任务

      省本级及各设区市按照“设置启动条件、评估触发实施、有升有降调整、跟踪监测考核”的基本路径,开展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

      (一)设置启动条件

      1.触发标准。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启动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

      (1)上年地区医疗收入增幅低于地区生产总值增幅(发生重大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除外)。

      (2)上年地区医疗收入结构中腾出调价空间。

      (3)上年通过规范诊疗行为提高医疗服务收入占比。

      2.约束标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启动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

      (1)上年地区医疗收入增幅高于10%,或者上年地区门诊(或住院)均次费用增幅高于5%。

      (2)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上年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出现年度赤字。

      (3)当年地区发生重大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宜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

      3.评估实施。每年对本地区相关指标开展量化评估,符合触发标准的,按程序启动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存在约束标准的,本年度原则上不安排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配套医改重点任务实施的专项调整,以及对新增项目、价格矛盾突出项目进行的个别调整除外。结合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情况,可适时修订完善触发和约束标准。

      (二)明确基本方法

      1.合理测算空间。空间主要按照“历史基数”加“合理增长”的方式确定,以每次动态调整前医疗服务总费用为基数,根据控费效果、经济发展、医保基金筹资运行和重大改革任务等情况综合确定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空间。

      2.优化选择项目。医疗机构根据既定的空间及上一年度服务量,提出完善项目、新增项目的建议,提交相关项目成本测算。其中,完善项目由在杭省级公立医院和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提出;新增项目主要由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及重点学科等牵头医疗机构提出。具体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是优先将技术劳务占比高、成本和价格严重偏离、医疗技术创新发展和医疗器械更新换代等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纳入完善范围;二是优先将“医学高峰”建设中国家医学中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重点学科建设及中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需要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纳入新增范围;三是关注不同类型、不同等级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服务能力和运行特点,兼顾收入结构特殊的专科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持儿科等薄弱学科发展,支持中医传承创新发展。

      3.科学制定方案。省本级及各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研究制定方案,将空间向完善项目、新增项目进行合理分配,科学测算、合理确定价格调整总量和项目范围、数量及幅度。各设区市方案主要涉及现行项目、完善项目中的调价,要平衡好项目、结构及幅度之间的关系,逐步统一辖区内医疗服务价格,建立省、市、县等不同等级医疗机构之间相对合理的比价关系,原则上同等级医疗机构市级价格不得高于省级,方案须报省医疗保障局备案后实施。具体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是预计增收金额不超过既定空间,并充分预留新增项目所需空间,注意医疗机构间、学科间均衡;二是重点提高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降低设备物耗占比高的检查检验和大型设备治疗价格;三是区域内综合考虑医疗机构等级和功能定位、医师级别、市场需求、资源配置方向等因素,合理确定不同等级医疗机构的价格差距;四是区域间加强沟通协调,经济发展水平相近、医疗发展水平相当、地理区域位置相邻的地区,价格水平应保持合理衔接。

      (三)优化调整程序

      依法依规优化完善医疗服务定调价程序,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价格成本调查、专家论证及相关评估等工作。加强风险评估,重点研判影响范围广或涉及特殊群体的调价项目,防范个性问题扩大成系统性风险。

      新增项目实行试行价格,试行期一般不超过2年。试行期间,进行跟踪评估。试行期满后,在评估服务效果和成本收入等情况的基础上,公布正式价格。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加强领导、强化协同,精心组织、有序应对,确保动态调整工作平稳实施。

      (二)强化舆论引导。加强政策解读、宣传和引导,准确解读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主要做法,宣传推进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引导各方形成合理预期;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及时回应、妥善应对各方关切。

      (三)强化监测评价。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成本、费用、收入分配及改革运行等情况的监测,开展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实施情况的绩效评价,及时总结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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