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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收集情况说明

      信息来源:省医保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1-09-24


      我局于2021年8月13日就《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23日。期间,共收到意见建议10条,采纳1条,部分采纳6条,未采纳3条。

      序号

      意见建议

      采纳情况理由
      1

      建议增加量化评估结果公布环节。医保部门在完成指标量化评估后,面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并明确本年度是否允许开展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

      采纳评估结果将通报各医疗机构。
      2

      建议申请新增项目的医疗机构资格与完善项目的医疗机构申请资格保持一致,由13家在杭省级公立医院和各设区市医保部门牵头辖区内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提出。

      部分采纳

      牵头医疗机构不仅代表一家医院,而是联系该学科领域的各级医院。

      3

      “上年地区医疗收入增长率明显低于地区生产总值增长率”建议修改为“上年地区医疗收入增长率与地区生产总值增长率之间的差距相比于上个统计周期减小”。

      未采纳

      根据近5年数据分析,地区医疗收入增长率与地区生产总值增长率两者呈现高低交替态势,并非地区医疗服务收入增长率每年都高于地区生产总值增长率。

      4

      建议触发标准第4条明确以下内容:1.试点城市数据是否可代表全省;2.当医疗服务价格导致某DRG病组收费偏高或偏低时即可触发本组还是所有DRG组收费偏高或偏低并超过一定数值,才可触发动态调整机制。

      未采纳此条已不作为触发标准。
      5

      建议触发标准增加“(5)出现医疗机构普遍反映某些医疗服务项目定价不合理的情况”。

      部分采纳此内容在优化选择项目中体现。
      6

      “新增项目主要由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及重点学科牵头医疗机构提出”建议修改为“新增项目主要由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及重点学科牵头医疗机构提出,除以上类型医疗机构,有能力开展新医疗技术、新项目的省级及各设区市三级医疗机构也拥有申请资格”。

      部分采纳

      牵头医疗机构不仅代表一家医院,而是联系该学科领域的各级医院。

      7

      “二是优先将‘医学高峰’建设中国家医学中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重点学科建设及中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需要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纳入新增范围”建议修改为“二是优先将‘医学高峰’建设中国家医学中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重点学科建设、中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需要及技术先进,临床应用成熟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纳入新增范围”。

      部分采纳

      技术先进、临床应用成熟是新增项目的基本要求。

      8

      建议优化调整程序增加“成本调查、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听取意见、集体审议、价格听证等环节,且各相关职能部门间应加强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部分采纳

      根据我省现行政策,除医疗服务定价未列入价格听证目录外,建议中的其他环节,我省均在执行,并将依法依规改革优化医疗服务定调价程序。

      9

      针对优化调整程序中新增项目实行试行价格提出以下意见建议:1.建议修改为“新增项目实行试行制,试行期间,所有医疗机构均可使用,并由医疗机构自主制定价格,试行期一般不超过2年。试行期间,医保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跟踪评估。试行期满后,在评估服务效果和成本收入等情况的基础上,公布正式价格”。2.建议增加在新增项目试行期间及试行结束转正后是否纳入医保报销的内容。3.试行期满后,对于项目转归,建议制定更为清晰的参考指标和操作指南,如由医疗机构申请,对提供的相关申请资料应做出明确规定,明确哪些指标作为转归的考核依据、到期前何时提出申请等。

      未采纳

      1.根据我省现行政策,新增项目实行试行价格,试行期一般不超过2年。2.与征求意见稿内容无关。3.我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权在省级,故不存在转归程序。

      10

      建议强化组织领导增加“加强部门协同,医疗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研究制定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政策并组织实施,同时做好医保信息系统调整完善,以及调价政策与医保支付政策的有效衔接,明确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的部门分工及职责”。

      部分采纳

      国家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做好当前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意见》(医保发〔2019〕79号)已明确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的部门分工及职责,我省将按照国家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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