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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深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信息来源:省医保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2-04-15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失能人员服务保障,结合我省实际,我局起草了《关于深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2年4月25日(周一)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我局改革发展处。

      邮箱:zouniehong@126.com

      电话:0571-81051023

      传真:0571-81051037

      联系地址: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改革发展处(杭州市密渡桥路51-1号,邮编310005)


      附件:《关于深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4月15日


      附件


      关于深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按照国家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深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高质量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进一步健全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在共建共享发展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提高失能人员生活质量和人文关怀水平。坚持独立运行,建立独立险种,独立设计、统筹推进。坚持城乡一体,参保全民覆盖,待遇公平享有。坚持保障基本,低水平起步,合理确定保障范围和待遇标准。坚持责任共担,建立多渠道筹资机制,体现权责对等要求。坚持统筹协调,与社会保障相关制度及商业保险功能衔接,协同推进健康产业和养老服务体系发展。

      (三)工作目标。建立以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的社会保险制度。力争在“十四五”期间,基本形成适应经济发展水平和老龄化发展趋势、满足群众多元需求的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制度体系。

      二、基本政策

      (一)参保对象。试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同步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二)保障范围。起步阶段,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护理保障需求,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失能老年人。随着试点探索深入,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资金筹集能力和保障需要等因素,逐步扩大保障范围。

      (三)资金筹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自然年度筹集。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和基金运行情况,综合考虑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动态调整长期护理保险人均筹资水平。起步阶段,试点地区按照每人每年90-120元的标准定额筹资。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长期护理保险费由个人和用人单位同比例分担。个人缴费部分可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单位缴费部分从其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转,不增加单位负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参照职工执行。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长期护理保险费由个人和财政参照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比例分担。

      医疗救助对象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予以补助。

      (四)失能评估。参保人员享受长护险待遇,应通过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并达到重度失能等级。建立失能等级评估机构或委托第三方,负责失能等级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失能评估执行统一的长护险失能评估标准。探索建立评估结果跨部门互认机制、第三方评估机制、评估数据共享机制和评估效果评价机制。失能等级评定的办法、标准、流程及经费保障,由省医疗保障部门商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五)待遇支付。

      1.待遇享受条件。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或因年老失能,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符合重度失能标准的参保人员,自作出评估结论次月起按规定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根据失能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等不同实行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

      2.待遇支付范围。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机构和人员提供基本护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护理服务包括生活照料服务和医疗护理服务等项目。具体项目和支付内容由医疗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下列情形发生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不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应当由医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非协议管理定点机构发生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支付的。

      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应与养老服务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做好衔接。

      3.待遇支付标准。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护理服务形式,包括居家护理和机构护理。

      试点地区统一基金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不设起付标准。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试点地区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基本护理需求、基本护理服务平均费用动态确定。起步阶段,符合规定的居家基本护理服务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为80%,符合规定的机构基本护理服务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为70%。

      三、管理机制

      (一)基金管理。参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预决算管理,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以设区市为单位统收统支,按自然年度清算;当年收入不足支付的,由历年结余基金支付;历年结余基金不足支付的,由当地政府承担。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监管机制,确保基金健康可持续运行。

      (二)服务管理。完善对护理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协议管理和监督稽核等制度。编制长期护理保险地方标准,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护理服务等标准化体系。引入和完善第三方监管机制,加强对经办服务、护理服务等行为的监管。

      (三)经办管理。加强长期护理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建设,规范机构职能和设置,积极协调人力配备。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充实经办力量。建立绩效评价、考核激励、风险防范机制,提高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和效率。加强信息化建设,与协议管理服务机构、相关部门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四、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试点地区要高度重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按照本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细化政策,做好组织实施,推进试点工作有序开展。其他尚未开展试点的地区要加强政策研究,摸清底数,夯实工作基础。

      (二)加强部门协同。试点地区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健全信息沟通机制,统筹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医保部门负责制定长期护理保险政策,牵头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长期护理保险工作资金保障、基金监督和管理等工作。民政部门负责配置养老服务资源,加快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建设。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加强护理型医疗机构建设,组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家庭医生服务团队开展长期护理保险服务。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建立护理服务专业人才培养机制,加强护理服务从业人员队伍建设。税务部门负责长期护理保险费征缴工作。编办、审计、银保监、残联等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意见的实施工作。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加强宣传工作,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预期。充分调动各方面支持配合试点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凝聚社会共识,为试点顺利推进构建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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