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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1003148/2023-02387 | 主题分类: | 卫生、体育、医保/医保 |
发布机构: | 省医保局 | 公开日期: | 2022-05-11 |
信息来源:省医保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2-05-11
一、事项名称
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二、适用范围
(一)涉及的内容
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二)适用对象
统筹区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
三、事项类别
公共服务
四、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 35 号)第三十一条;
(二)《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 2 号)
(三)《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第三十七条
(四)市、县(市、区)相关规范性文件
五、受理机构
市、县(市、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六、决定机构
市、县(市、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七、办理条件
(一)申请条件
依法设立的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
(二)禁止性要求
无
八、申办材料
(一)《基本医疗保障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及《基本医疗保障协议定点医疗机构自评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花名册
(三)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劳动合同
(四)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确认的医疗机构等级证明(无等级不需提供)、执业医师(包括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师)注册证明
(五)已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清单、药品及价格清单,经省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购置的大型医用设备清单
(六)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经房产主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
(七)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九、办理方式
(一)窗口办理: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现场提交申请材料
(二)掌上办理:通过“浙里办”APP 专区对应模块申请办理
(三)网上办理: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申请办理
十、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查访评估—公示结果(流程图见附件 1)
(一)申请人向市、县(市、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现场提交申请材料,或通过网上申请
(二)市、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到材料后在承诺时限完成受理、审核、查访评估工作
(三)市、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作出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申请登记的决定,网上或现场向申请人反馈结果,并在业务系统内登记
十一、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90 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项目
无
(二)收费依据
无
(三)收费标准
无
十三、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有依法申请医疗机构定点协议管理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申请人申请医疗机构定点协议管理的,应当如实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申请人可通过当地的医疗保障服务咨询电话、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或各统筹区公布的门户网站,获取事项的服务指南
(四)做出不予办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四、咨询方式
市、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公布的咨询电话、现场经办窗口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市、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公布的监督投诉电话
十六、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市、县(市、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公布的具体办公地址
时间:市、县(市、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公布的具体办公时间
十七、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一)电话查询
市、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公布的查询电话
(二)网上查询
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或市、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公布的查询网站
十八、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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