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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关于深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收集情况说明

      信息来源:省医保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2-05-16


      2022年4月15日,我局通过门户网站就《关于深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年4月25日。期间,收到反馈意见10条,采纳5条,吸收采纳3条,未采纳2条。

      序号

      意见建议采纳情况理由
      1

      一、意见中第二大点基本政策下第三条资金筹集修改建议:资金筹集中未提及退休职工的长期护理保险费的费用缴纳是由哪一方承担。建议在职工保费缴纳细则后增加“退休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费由个人和财政同比例分担。”

      采纳
      2

      二、意见中第三大点管理机制下第三条经办管理修改建议:对于加强信息化建设这一要求,由于各地级市经办机构可能不同即会存在各市级信息系统不统一的情况。建议明确由省级机关予以设置各地级市统一的信息系统进行服务工作,实现规范化管理。

      吸收采纳

      在文稿中“经办管理”内容提出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数字化管理。

      3

      建议进一步明确退休人员、无职工个人账户参保人的缴费模式,以及是否允许个人账户为家庭共济等形式

      采纳
      4

      建议进一步明确长期护理保险执行的各项标准和管理制度,避免地区差异化

      吸收采纳

      将在1+N政策中明确

      5

      建议进一步明确筹资和待遇是否可分类分档;或者是否明确城乡居民与职工参保人同等筹资待遇标准;或者是否考虑按缴费年限挂钩等

      不采纳

      目前还在试点阶段,政策不宜过细

      6

      建议进一步明确服务管理和经办管理中涉及引入第三方或社会力量参与的管列支口径

      吸收采纳将在1+N政策中明确
      7

      建议进一步明确是否支持或如何支持跨省护理的费用支付问题

      不采纳目前还在试点阶段

      8

      第一条总体要求中第三点“工作目标”。原文:建立以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的社会保险制度。力争在“十四五”期间,基本形成适应经济发展水平和老龄化发展趋势、满足群众多元需求的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制度体系。修改建议:建立以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保障(增加:“保障”两字)的社会保险制度。力争在“十四五”期间,基本形成适应经济发展水平和老龄化发展趋势、满足群众多元需求的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体系。

      采纳
      9

      第二条基本政策第四点“失能评估”,原用“长护险”简称,建议统一用“长期护理保险”全称,这样文件上下一致。原文:参保人员享受长护险待遇,应通过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并达到重度失能等级。建立失能等级评估机构或委托第三方,负责失能等级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失能评估执行统一的长护险失能评估标准。探索建立评估结果跨部门互认机制、第三方评估机制、评估数据共享机制和评估效果评价机制。失能等级评定的办法、标准、流程及经费保障,由省医疗保障部门商相关部门另行制定。修改意见:参保人员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应通过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并达到重度失能等级。建立失能等级评估机构或委托第三方,负责失能等级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失能评估执行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标准。探索建立评估结果跨部门互认机制、第三方评估机制、评估数据共享机制和评估效果评价机制。失能等级评估的办法、标准、流程及经费保障,由省医疗保障部门商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采纳


      10

      第二条基本政策第五点“待遇支付”第2小点待遇支付范围。原文: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机构和人员提供基本护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护理服务包括生活照料服务和医疗护理服务等项目。具体基本项目和支付内容由医疗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下列情形发生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不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应当由医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非协议管理定点机构发生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支付的。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应与养老服务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做好衔接。修改意见:2.待遇支付范围。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机构和人员提供(删除“基本”两字)护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护理服务包括生活照料服务和医疗护理服务等项目。具体支付(原基本改为支付)项目和支付标准(原内容改为标准)由医疗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下列情形发生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不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应当由医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非协议管理定点机构发生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支付的。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应与养老服务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做好衔接,逐步实行不重复享受待遇(建议增加该条内容,避免叠加享受)

      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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