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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1003148/2023-02386 | 主题分类: | 卫生、体育、医保/医保 |
发布机构: | 省医保局 | 公开日期: | 2022-06-06 |
信息来源:省医保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2-06-06
一、事项名称
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二、适用范围
(一)涉及的内容
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二)适用对象:
统筹地符合规定条件的零售药店
三、事项类别
公共服务
四、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 35 号)第三十一条;
(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 3 号)
(三)《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第三十七条
(四)市、县(市、区)相关规范性文件
五、受理机构
市、县(市、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六、决定机构
市、县(市、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七、办理条件
(一)申请条件
依法设立的符合条件的零售药店
(二)禁止性要求
无
八、申办材料
(一)《基本医疗保障协议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及《基本医疗保障协议定点零售药店自评表》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零售药店工作人员花名册
(三)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劳动合同(四)药品经营品种及价格清单(连锁门店可由总部统一提供)
(五)零售药店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经房产主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
(六)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
(七)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九、办理方式
(一)窗口办理: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现场提交申请材料
(二)掌上办理:通过“浙里办”APP 专区对应模块申请办理
(三)网上办理: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申请办理
十、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查访评估—公示结果(流程图见附件 1)
(一)申请人向市、县(市、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现场提交申请材料,或通过网上申请
(二)市、县(市、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收到材料后在承诺时限完成受理、审核、查访评估工作
(三)市、县(市、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作出零售药店定点协议管理申请登记的决定,网上或现场向申请人反馈结果,并在业务系统内登记
十一、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90 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项目
无
(二)收费依据
无
(三)收费标准
无
十三、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有依法申请零售药店定点协议管理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申请人申请零售药店定点协议管理的,应当如实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申请人可通过当地的医疗保障服务咨询电话、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或各统筹区公布的门户网站,获取事项的服务指南
(四)做出不予办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四、咨询方式
市、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公布的咨询电话、现场经办窗口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市、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公布的监督投诉电话
十六、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市、县(市、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公布的具体办公地址
时间:市、县(市、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公布的具体办公时间
十七、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一)电话查询
市、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公布的查询电话。
(二)网上查询
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或市、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公布的查询网站
十八、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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