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浙江省医疗保障事业管理服务中心专栏 > 办事指南 > 定点申请
      索引号: 001003148/2023-02386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医保/医保
      发布机构: 省医保局 公开日期: 2022-06-06
      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办事指南

      信息来源:省医保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2-06-06


      一、事项名称

      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二、适用范围

      (一)涉及的内容

      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二)适用对象:

      统筹地符合规定条件的零售药店

      三、事项类别

      公共服务

      四、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 35 号)第三十一条;  

      (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 3 号)

      (三)《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第三十七条

      (四)市、县(市、区)相关规范性文件

      五、受理机构

      市、县(市、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六、决定机构

      市、县(市、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七、办理条件

      (一)申请条件

      依法设立的符合条件的零售药店

      (二)禁止性要求

      八、申办材料

      (一)《基本医疗保障协议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及《基本医疗保障协议定点零售药店自评表》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零售药店工作人员花名册

      (三)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劳动合同(四)药品经营品种及价格清单(连锁门店可由总部统一提供)

      (五)零售药店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经房产主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

      (六)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

      (七)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九、办理方式

      (一)窗口办理: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现场提交申请材料

      (二)掌上办理:通过“浙里办”APP 专区对应模块申请办理

      (三)网上办理: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申请办理

      十、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查访评估—公示结果(流程图见附件 1)

      (一)申请人向市、县(市、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现场提交申请材料,或通过网上申请

      (二)市、县(市、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收到材料后在承诺时限完成受理、审核、查访评估工作

      (三)市、县(市、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作出零售药店定点协议管理申请登记的决定,网上或现场向申请人反馈结果,并在业务系统内登记

      十一、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90 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项目

      (二)收费依据

      (三)收费标准

      十三、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有依法申请零售药店定点协议管理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申请人申请零售药店定点协议管理的,应当如实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申请人可通过当地的医疗保障服务咨询电话、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或各统筹区公布的门户网站,获取事项的服务指南

      (四)做出不予办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四、咨询方式

      市、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公布的咨询电话、现场经办窗口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市、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公布的监督投诉电话

      十六、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市、县(市、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公布的具体办公地址

      时间:市、县(市、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公布的具体办公时间

      十七、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一)电话查询

      市、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公布的查询电话。

      (二)网上查询

      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或市、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公布的查询网站

      十八、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办事流程图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