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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1003148/2023-02347 | 主题分类: | 卫生、体育、医保/医保 |
发布机构: | 省医保局 | 公开日期: | 2022-08-15 |
信息来源:省医保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2-08-15
一、事项名称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历年账户家庭共济备案
二、适用范围
(一)涉及的内容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申请历年账户家庭共济备案
(二)适用对象
统筹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三、事项类别
行政确认
四、设立依据
(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4 部门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关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62 号)
(二) 省、市、县(市、区)相关规范性文件
五、受理机构
省、市、县(市、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六、决定机构
省、市、县(市、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七、办理条件
(一)申请条件
在统筹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个人账户历年资金有结余的参保人员,可向参保统筹区经办机构申请将历年账户结余为其近亲属(父母、子女、配偶)使用
(二)禁止性要求
无
八、申办材料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共济双方)
九、办理方式
(一)窗口办理:个人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现场提交申请材料
(二)第三方办理:开通自助终端办理的,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或合作网点大厅自助设备对应模块申请办理
(三)掌上办理:通过“浙里办”APP 专区对应模块申请办理
(四)网上办理: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申请办理
十、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流程图见附件 1)
(一)申请人向省、市、县(市、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现场提交申请材料,或通过掌上、网上、第三方自助终端申请
(二)省、市、县(市、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收到材料后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受理、审核工作
(三)省、市、县(市、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作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历年账户家庭共济备案的决定,现场或网上或掌上或自助终端向申请人反馈办事结果,并在业务系统内登记
十一、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无
(二)承诺时限
即时办结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项目
无
(二)收费依据
无
(三)收费标准
无
十三、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有依法申请备案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申请人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历年账户家庭共济备案的,应当如实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申请人可通过当地的医疗保障服务咨询电话、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或各统筹区公布的门户网站,获取事项的服务指南
(四)做出不予备案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四、咨询方式
省、市、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公布的咨询电话、现场经办窗口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省、市、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公布的监督投诉电话
十六、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省、 市、县(市、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公布的具体办公地址
时间:省、市、县(市、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公布的具体办公时间
十七、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一)电话查询
省、市、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公布的查询电话
(二)自助终端查询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或合作网点大厅自助终端设备查询
(三)掌上查询
“浙里办”APP 的“办事进度”模块进行查询
(四)网上查询
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查询
十八、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无(承诺制,民生事项,一证通办)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历年账户家庭共济备案办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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