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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1003148/2023-02350 | 主题分类: | 卫生、体育、医保/医保 |
发布机构: | 省医保局 | 公开日期: | 2022-08-15 |
信息来源:省医保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2-08-15
一、事项名称
生育医疗费支付
二、适用范围
(一)涉及的内容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申请生育医疗费支付
(二)适用对象
在统筹区参加生育保险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人员
三、事项类别
行政给付
四、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二)《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省政府令 355 号)
(三)《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浙医保联发﹝2019﹞19 号)
(四)《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第五十六条
(五)省、市、县(市、区)规范性文件
五、受理机构
省、市、县(市、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六、决定机构
省、市、县(市、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七、办理条件
(一)申请条件
符合国家法定生育条件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且须符合参保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申请条件
(二)禁止性要求
无
八、申办材料
(一)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双方身份证件原件
(二)生育医疗费发票原件(含电子票据)
(三)门诊报销:门诊病历、医疗费用清单原件或复印件;住院报销:出院记录原件或复印件、住院费用汇总明细清单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医院收费章)
九、办理方式
(一)窗口办理:参保单位或个人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现场提交申请材料
(二)掌上办理:通过“浙里办”APP 专区对应模块申请办理
(三)网上办理: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或经办机构门户网站申请办理
十、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流程图见附件 1)
(一)申请人向省、市、县(市、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现场提交申请材料,或通过掌上、网上申请
(二)省、市、县(市、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收到材料后在承诺期限内完成受理、审核工作
(三)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完成受理、审核工作后,拨款至申请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四)省、市、县(市、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做出核定生育医疗费支付的决定,网上或掌上或短信向申请人反馈办事结果,并在业务系统内登记
十一、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项目
无
(二)收费依据
无
(三)收费标准
无
十三、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有依法申请生育医疗费支付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申请人申请生育医疗费支付的,应当如实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申请人可通过当地的医疗保障服务咨询电话、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或各统筹区公布的门户网站,获取事项的服务指南
(四)做出不予支付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四、咨询方式
省、市、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公布的咨询电话、现场经办窗口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省、市、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公布的监督投诉电话
十六、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省、市、县(市、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公布的具体办公地址
时间:省、市、县(市、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公布的具体办公时间
十七、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一)电话查询
省、市、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公布的查询电话。
(二)掌上查询
“浙里办”APP 的“办事进度”模块查询
(三)网上查询
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或省、市、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公布的查询网站
十八、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无
生育医疗费支付办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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