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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1003148/2023-02384 | 主题分类: | 卫生、体育、医保/医保 |
发布机构: | 省医保局 | 公开日期: | 2022-08-15 |
信息来源:省医保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2-08-15
一、事项名称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费用结算
二、适用范围
(一)涉及的内容
定点零售药店申请核拨医疗保险费用
(三)适用对象
统筹区协议管理定点零售药店
三、事项类别
行政给付
四、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 35 号第三十一条)
(二)《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第三十八条
(三)省、市、县(市、区)相关规范性文件
五、受理机构
省、市、县(市、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六、决定机构
省、市、县(市、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七、办理条件
(一)申请条件
联网结算定点零售药店与医保结算信息一致的费用
(二)禁止性要求
定点零售药店不得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八、申办材料
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定点零售药店提供依据
九、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内网进行申请
十、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流程图见附件 1)
(一)申请人向省、市、县(市、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通过内网申请
(二)省、市、县(市、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收到材料后,在承诺期限内完成受理、审核工作
(三)省、市、县(市、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作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费结算的决定,自做出决定之日起在内网向申请人反馈结果,并在业务系统内登记
十一、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项目
无
(二)收费依据
无
(三)收费标准
无
十三、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有依法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费用结算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申请人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费用结算的,应当如实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申请人可通过当地的医疗保障服务咨询电话、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或各统筹区公布的门户网站,获取事项的服务指南
(四)做出不予结算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四、咨询方式
省、市、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公布的咨询电话、现场经办窗口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省、市、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公布的监督投诉电话
十六、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省、市、县(市、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公布的具体办公地址
时间:省、市、县(市、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公布的具体办公时间
十七、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一)电话查询
省、市、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公布的查询电话
(二)网上查询
省、市、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公布的查询网站
十八、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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