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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01003148/2023-02384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医保/医保
      发布机构: 省医保局 公开日期: 2022-08-15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费用结算办事指南

      信息来源:省医保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2-08-15


      一、事项名称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费用结算

      二、适用范围

      (一)涉及的内容

      定点零售药店申请核拨医疗保险费用

      (三)适用对象

      统筹区协议管理定点零售药店

      三、事项类别

      行政给付

      四、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 35 号第三十一条)

      (二)《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第三十八条

      (三)省、市、县(市、区)相关规范性文件

      五、受理机构

      省、市、县(市、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六、决定机构

      省、市、县(市、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七、办理条件

      (一)申请条件

      联网结算定点零售药店与医保结算信息一致的费用

      (二)禁止性要求

      定点零售药店不得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八、申办材料

      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定点零售药店提供依据

      九、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内网进行申请

      十、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流程图见附件 1) 

      (一)申请人向省、市、县(市、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通过内网申请

      (二)省、市、县(市、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收到材料后,在承诺期限内完成受理、审核工作

      (三)省、市、县(市、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作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费结算的决定,自做出决定之日起在内网向申请人反馈结果,并在业务系统内登记

      十一、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项目

      (二)收费依据

      (三)收费标准

      十三、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有依法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费用结算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申请人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费用结算的,应当如实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申请人可通过当地的医疗保障服务咨询电话、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或各统筹区公布的门户网站,获取事项的服务指南

      (四)做出不予结算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四、咨询方式

      省、市、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公布的咨询电话、现场经办窗口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省、市、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公布的监督投诉电话 

      十六、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省、市、县(市、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公布的具体办公地址

      时间:省、市、县(市、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公布的具体办公时间

      十七、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一)电话查询

      省、市、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公布的查询电话

      (二)网上查询

      省、市、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公布的查询网站

      十八、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费用结算办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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