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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1003148/2023-00006 | 主题分类: | 医保 |
发布机构: | 省医保局 | 公开日期: | 2023-01-07 |
文 号: | 浙医保联发〔2023〕1号 |
信息来源:省医保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3-01-11
各市、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局),省级医疗单位:
现将《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医保发〔202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执行前期费用保障政策。该政策以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医保目录范围内,含临时纳入支付范围)门急诊费用,通过“新冠门诊”医疗类别进行上传结算,原则上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按不低于75%的报销比例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负担部分按原规定执行。该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三、各地要深入贯彻《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互联网+医保”发展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2〕19号)要求,进一步加快“互联网+医保”发展,加大支持“互联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首诊服务,按规定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患者提供医保移动支付结算服务,按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配套互联网首诊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报销标准与线下一致。
四、各地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明确任务要求,坚决迅速贯彻落实,确保政策落地见效。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要问题,请及时报告。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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