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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省医保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3-11-09
为贯彻落实省委深改委第六次会议精神,深化落实《浙江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实施方案》《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实施医保服务十六项便民措施的通知》要求,我们起草了《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服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11月2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我局。
邮箱:ydjyoffice@163.com
电话:0571-87956211
联系地址: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杭州市体育场路538号金祝大厦1209,邮编310007)
附件:《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服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11月9日
附件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服务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医疗保障局:
为深化落实《浙江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实施方案》《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实施医保服务十六项便民措施的通知》要求,以医疗保障领域“集成化”改革升级“增值化”服务,经研究,决定进一步优化我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取消省内异地就医备案
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和其他医疗保障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在浙江省内异地联网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时,实行“免备案”管理,参保人员无需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即可享受直接结算服务。
二、完善医保待遇政策
参保人员在省内异地联网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门(急)诊、门诊慢特病、住院医疗费用以及购药费用,原则上执行参保地同等的待遇政策。参保人员享受待遇时间以门诊就诊和出院时间为准。
三、进一步推进异地定点零售药店直接结算
扩大异地联网定点零售药店结算范围。依托“智慧医保”处方流转平台,支持处方药品在省内异地联网定点零售药店进行门诊、门诊慢特病、住院期间外购等全类别异地直接结算。因结算故障、就诊凭证问题导致在省内异地联网定点零售药店无法直接结算的,相关医药费用可回参保地申请报销,此外的其他情形不予报销。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实施省内异地就医“免备案”管理服务,是立足新发展阶段,全面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举措,各级医保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优化管理服务。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协议管理,优化业务经办流程,调整信息系统适配,完善基金预算管理,强化基金支出运行分析,形成业务闭环。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本通知自 年 月 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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