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民互动 > 意见征集
      关于《浙江省创新医药技术医保支付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收集情况的说明

      信息来源:省医保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4-10-12


      我局于2023年12月8日就《浙江省创新医药技术医保支付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12月18日,共收到意见建议36条(已梳理合并),去除与征求意见稿无关的16条,采纳5条,部分采纳7条,未采纳8条。

      序号

      意见建议

      采纳情况

      理由

      1

      建议认定条件“三年内本省批准设立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省本级已经设立的新技术项目除外)”中增加三年内新挂网的医用耗材,或让原有医疗服务项目疗效发生突破进展的耗材。

      采纳

      创新医疗服务项目(含医用耗材)已包含医用耗材。

      2

      建议明确创新医疗服务项目认定条件中“三年内”和“一年内”的起始点。

      采纳

      已调整为四年内,指含申报年度及之前的三个自然年度;一年内指申报年度的上一自然年度。

      3

      建议激励措施中“价格较高且对DRG 病组均费有较大 影响的罕见病用药或医疗服务项目,可按实际费用折算成点数支付”中增加“或医用耗材”。

      采纳

      医疗服务项目(含医用耗材)中已包含医用耗材。

      4

      建议删除评审客观分分值表中国家、省药品监管部门按《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审批注册的医用耗材。

      采纳

      按《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审批注册的产品,主要强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在创新性方面并不突出。

      5

      建议申报过程中不涉及商品名等排他性描述。

      采纳

      不涉及。

      6

      建议认定条件中增加创新医疗器械、创新医用耗材的认定标准”。

      部分采纳

      创新医疗服务项目(含医用耗材)的认定条件中包含了医用耗材。

      7

      建议创新医疗服务项目认定条件“三年内本省批准设立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省本级已经设立的新技术项目除外)”中的三年放宽至五年,或取消。

      部分采纳

      放宽至4年,主要考虑激励退坡机制为3年。

      8

      建议开放企业申请通道和支持非公立定点医疗机构的创新医药技术申报。

      部分采纳

      医疗机构具有申报资格,企业直接申报未能与临床有机结合,不能发现创新医药技术使用与DRG病组均费之间的差异。

      9

      建议激励期限为五年,并相应调整激励系数。

      部分采纳

      对部分项目适当延长退坡时间,提高激励系数。

      10

      建议罕见病病例按项目支付,且不设置激励年限。

      部分采纳

      部分罕见病用药或医用服务项目(含医疗器械)对按实际费用折算成点数付费。

      11

      建议明确创新医药技术每年评定的频次、申报时间。

      部分采纳

      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认定,具体时间视年度工作安排而定。

      12

      建议对评分表中“创新性”、“应用情况”等指标进行分值,相关表述进行调整。

      部分采纳

      对部分指标进行了调整完善。

      13

      建议认定条件“费用超过DRG病组均费的50%”中的“50%”,改为30%,或15%,或分类设置,或根据点数设置均费,或取消。

      未采纳

      取消或降低均费限制不符合国家DRG技术规范。

      14

      建议对创新医疗服务项目认定条件中的“申报定点医疗机构一年内累计本院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病例达到15例及以上”降低要求,改为三年内累计达到15例,或一年内累计5例,或不做限制。

      未采纳

      标准太低,可以认为创新医药技术不具备临床推广。受体少的儿童肝移植等可通过特病单议方式解决。

      15

      建议明确定点医疗机构的申报名额,及承担国家重点室等建设任务的医疗机构名单和申报名额

      未采纳

      后续申报时再明确。

      16

      建议激励措施“各设区市医保部门可按本年度DRG清算总额的一定比例确定激励总额”中的“一定比例”明确具体比例(如不少于3%)或区间。

      未采纳

      各市开展新技术激励情况各不相同,目前尚不宜明确具体比例。

      17

      建议对高倍率入组病例的被裁剪部分全额激励。

      未采纳

      激励点数是经过实际测算的。

      18

      建议激励期限3年按各设区市创新医药技术公布执行之日算起。

      未采纳

      各市使用新技术情况不同,不做“一刀切”。

      19

      建议取消“退坡激励机制”。

      未采纳

      创新是有生命周期的,会迭代。

      20

      建议罕见病药品直接定位创新药品。

      未采纳

      罕见病病例因其治疗目的、使用治疗手段不同,已作区别对待。

      21

      建议取消现有耗材限价支付相关政策(全额纳入医保支付),或者改为限额支付(超过限额部分由患者个人自付)。

      与征求意见稿无关

      /

      22

      建议创新服务项目申报时同步开放企业申请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与征求意见稿无关

      /

      23

      建议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申报条件中的“省级及以上专业学会的书面推荐证明”改为“外省市3省已有医疗服务项目依据”等。

      与征求意见稿无关

      /

      24

      建议缩短医用耗材阳光挂网窗口期和新增创新产品挂网入院绿色通道。

      与征求意见稿无关

      /

      25

      建议创新医药技术公布后,对应的创新药品、医用耗材,尚未挂网的,直接挂网;属于自行采购的,转为正式挂网。

      与征求意见稿无关

      /

      26

      建议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创新医药技术对应的创新药品、医用材料,要简化入院程序、缩短周期、及时采购。

      与征求意见稿无关

      /

      27

      建议优先考虑提创高新医药技术对应的创新药品、医用材料的医保支付限额。

      与征求意见稿无关


      28

      咨询除外收费的创新医疗器械是否在本办法考虑范围内,以及未纳入浙江省医保支付范围的创新医疗器械是否属于DRG支付范围。

      与征求意见稿无关

      /

      29

      咨询若本省申报定点医疗机构一年内累计本院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病例未达到15例是否仍满足申报条件。

      与征求意见稿无关

      /

      30

      咨询省本级已设立的新技术项目与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是什么关系,是否可以申报。

      与征求意见稿无关

      /

      31

      咨询不是创新医疗器械范围内产品是否可以申报。

      与征求意见稿无关

      /

      32

      咨询专家论证资源消耗情况评价中的倍数,例如3倍是医用耗材的3倍还是整个手术用费用的3倍。

      与征求意见稿无关

      /

      33

      咨询浙江省内企业是否可优先享受政策支持。

      与征求意见稿无关

      /

      34

      咨询创新医疗服务项目是正式设立的项目还是试行期的项目也可以。

      与征求意见稿无关

      /

      35

      咨询创新医疗服务项目认定条件“三年内本省批准设立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中的“三年”是从发文日还是批准日算起。

      与征求意见稿无关

      /

      36

      咨询门诊类的创新医疗服务项目是否可以申报条件,及如何考核DRG病组费用。

      与征求意见稿无关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