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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1003148/2024-02890 | 主题分类: | 卫生、体育、医保/医保 |
发布机构: | 省医保局 | 公开日期: | 2024-10-30 |
信息来源:药品采购科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4-10-30
各市、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军队驻浙各医疗机构,各省级公立医院:
根据《浙江省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暂行办法》(浙医保联发〔2021〕15号)等文件要求,为积极稳妥做好部分国家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到期延续工作及网上采购等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期保障品种
1.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采购周期三年品种。
2.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采购周期三年品种。
3.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采购周期两年品种。
(品种清单具体见附件)
二、签订延期保障协议
1.签订方式。各医疗卫生机构和中选企业通过浙江省“智慧医保”招采子系统网上签订延期保障协议。医疗卫生机构与中选企业通过用户账号登录浙江省“智慧医保”招采子系统,以确认同意的方式完成延期保障协议的签订,双方网上确认同意即视同签订延期保障协议。
2.签订时间。 2024年10月31日9:00至11月15日16:00。
三、药品挂网和采购
1.延期保障品种从为2024年11月1日开始执行,执行时间为12个月,期间如有我省参与联盟接续按接续结果执行。浙江省“智慧医保”招采子系统于10月31日将中选产品挂网,供医疗卫生机构先行备货。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保障完成约定采购量。采购协议周期内若中选药品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的,超过部分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2.各医疗卫生机构所使用的中选药品须通过浙江省“智慧医保”招采子系统网上采购,严禁网下采购,按要求结算货款,中选产品货款结算时间最长不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药品生产(配送)企业要及时响应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订单、配送入库等工作,确保中选药品供应顺畅。
3.各市、县(市、区)医保部门应指导医疗机构优先使用中选产品,确保按时完成协议采购量。鼓励医疗机构完成协议采购量后,优先选择经济性更高且能保证供应的中选产品,确保群众受益。
4.脂肪乳氨基酸(17)葡萄糖(11%)注射液原中选企业费森尤斯卡比华瑞制药有限公司放弃原中选产品续约,经询价后由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替补中选;卡托普利片原中选企业华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放弃原中选产品续约,经询价后由上海旭东海普药业有限公司替补中选。
5.请各市、县(市、区)医保部门牵头做好中选药品网上采购相关工作,加强对中选药品购销协议签订、医保基金预付、采购、配送、使用、回款等各环节的指导和管理服务。
四、联系方式
药品采购科,0571-12393-2、0571-56025300;地址:杭州市拱墅区凤起路100号三楼(之俊大厦西侧裙楼);邮政编码:310005。
浙江省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办公室
202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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