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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1003148/2024-02983 | 主题分类: | 医保 |
发布机构: | 省医保局 | 公开日期: | 2024-12-18 |
文 号: | 浙医保办发〔2024〕69号 |
信息来源:省医保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4-12-19
各市、县(市、区)医疗保障局,省级医疗机构:
现将《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快电子处方中心接入工作
按照“应接尽接”的原则,有外配处方业务需求且具备医保药学人员的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应于2025年2月底前完成信息系统改造,接入医保电子处方中心,实现电子处方流转。
二、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外配行为
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应备尽备”原则合理配备药品,暂时无法配备但确需使用的处方药品(含自费药品),应建立本院外配处方药品管理目录,并在医院信息管理系统(HIS)维护使用。
定点医疗机构所有外配处方统一使用HIS系统开具,并应当通过医保电子处方中心为参保人提供处方外配服务。因无国家医保药品编码原因无法通过医保电子处方中心流转的,开具的纸质处方须按统一的格式打印,经本院医保医师签名、具有审方资质的药师审核并加盖外配处方专用章方可流转。
定点医疗机构不得要求患者到指定零售药店购药,不得在外配处方上书写与诊疗无关的信息。
三、强化定点零售药店处方管理
2025年3月1日起,定点零售药店(含“浙里云药房”)须通过医保电子处方中心下载统筹区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药品处方,接受符合规定要求的纸质处方,不得接受手写纸质处方。
四、加强外配处方监管
各地医保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外配处方日常审核,定期组织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外配处方“对账”。2024年12月底前,结合打击欺诈骗保相关行动和全省定点医药机构安全体检综合巡查工作,开展外配处方专项检查。工作中遇有重大情况,应及时向省医保局报告。
联系人:魏杰,联系电话:0571-81051025,联系邮箱:yyfwglc.ylbzj@zj.gov.cn
附件: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4年12月18日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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