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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付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信息来源:省医保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4-12-19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医保基金预付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10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医保基金预付工作,我局联合省财政厅起草了《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4年12月30日前反馈至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联系电话:0571-85119370

      联系地址: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杭州市密渡桥路51-1号,邮编310000)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12月19日


      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付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医疗、医保、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帮助定点医疗机构缓解医疗费用垫支压力,激励定点医疗机构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医保基金预付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101号)、《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20〕2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付金(以下简称“预付金”),是为帮助定点医疗机构缓解医疗费用垫支压力、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增强参保人员就医获得感设置的周转资金,用于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等医疗费用周转支出,不得用于医疗机构基础建设投入、日常运行、偿还债务等非医疗费用支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医保基金专项预付按原规定执行。预付金纳入医保协议管理。

      第二章 预付条件及标准

      第三条 医保部门预付执行条件。各统筹地区应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监测,确保基金运行平稳。原则上该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低于12个月可实施职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预付,居民基本医保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低于6个月可实施居民基本医保基金预付。上年已出现当期赤字或者按照12个月滚动测算的方法预计本年赤字的统筹地区,不能预付。

      第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预付范围。统筹区内医保定点的有住院服务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卫生院。

      第五条 申请条件。申请预付金的定点医疗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严格履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相关约定,基本医疗保险正常结算满一个自然年度以上,且最近一年度医保协议综合清算结果为合格以上。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正常,具有偿还能力,且医疗机构承诺无财产被保全、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作为被执行人尚未执行终结等情形。

      (三)积极配合医保部门落实各项医保重点工作,完成支付方式改革、集中带量采购、国家谈判药品落地等医保重点任务。

      (四)药品耗材追溯码信息能够做到“应扫尽扫、应传尽传”。推进阶段,按医保部门部署切实落地。

      (五)积极配合医保部门开展基金监管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等工作任务,12个月内无被医保行政部门处罚或因欺诈骗保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的情形。

      第六条 核定标准。明确实施预付的统筹区,以上一年度定点医疗机构所在统筹区相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月平均支出额为基数,确定预付金额度。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分别计算各自上年度所在统筹区基本医保直接结算医疗费用总额增长率。对增长比例≤5%,且医保协议综合清算结果为优秀的,预付2个月预付金;其余满足条件的,预付1个月预付金。

      第七条 如遇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特殊情形,经医保部门和财政部门会商后可适度调整预付金规模。

      第三章 预付程序

      第八条 预付程序。预付金按年初核定预拨、年终清算的方式管理。具体流程:

      (一)提出申请。符合预付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于每年1月15日前自愿向统筹地区医保部门递交预付金申请。

      (二)核定额度。医保部门按本办法规定,审核提出申请的定点医疗机构预付资格,商财政部门确定具体预付医疗机构范围及预付金额度。

      (三)拨付资金。医保部门按照核定额度,于每年第一季度结束前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预付金。

      (四)年底清算。医保部门应在当年12月15日前,全额收回预付金或从结算费用中全额抵扣预付金。对当年预付金未清算完毕的定点医疗机构,次年不受理其预付金申请。

      预付金监督

      第九条 医保部门和财政部门按职责做好预付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落实预付金管理工作。定点医疗机构预付金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纳入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检查范围。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造成预付金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保部门应及时收回预付金。尚未拨付的,停止拨付。

      (一)被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

      (二)分立或合并;

      (三)发生产权交易、所有制形式变化或发生其他情况导致注销;

      (四)有财产被保全;

      (五)有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运营债务;

      (六)以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获得拨付资格的;

      (七)违反预付金使用、管理和核算相关规定;

      (八)公立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在省级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全部所需药品耗材;

      (九)国家、省规定或者医保协议约定应当收回预付金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发现存在第十条所列情形的,医保部门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交回预付金。在收回预付金前,医保部门停止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医保结算费用。

      第十二条 如发生无法收回预付金情形,医保部门应停止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医保结算费用,并向定点医疗机构所在地区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确认预付金损失金额,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报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核销。核销的预付金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第十三条 医保部门每年年底主动向社会公布预付金拨付情况和计算方法。

      预付金管理和核算

      第十四条 医保部门应做好预付金拨付、清算的会计核算工作,做好与定点医疗机构对账等工作。在“暂付款”科目下设置“医保预付金”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并按拨付对象设置预付金明细账进行管理。拨付预付金时,借记“暂付款-医保预付金”,贷记“支出户存款”或“财政专户存款”;收回预付金时,按照交回支出户或冲抵结算的金额,借记“支出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等科目,贷记“暂付款-医保预付金”;“暂付款-医保预付金”借方余额反映预付给定点医疗机构资金额。

      第十五条 如发生无法收回预付金的情形,医保部门应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后凭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进行核销,借记“其他支出”,贷记“暂付款-医保预付金”。

      第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单独设置台账管理,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支出程序,严禁借出或挪作他用。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在有关科目下设置“医保预付金”明细科目,单独核算。

      附则

      第十七条 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修改和完善本地区的预付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此前文件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附件:1.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预付金使用申请表

                2.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预付金核定表



      附 件 1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预付金使用申请表

      备注:此表为参考格式,各统筹地区可根据当地情况完善。


      附件2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预付金核定表

      备注:此表为参考格式,各统筹地区可根据当地情况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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