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3148/2024-00071 | 主题分类: | 医保 |
发布机构: | 省医保局 | 公开日期: | 2024-03-21 |
信息来源:省医保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4-03-21
根据国家药品集采接续上海联盟采购办公室《十五省(区、市)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文件(SHLM-YD2023-1)》和有关规定,现就执行十五省(区、市)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自愿参与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二)药品范围。国家药品集采接续上海联盟采购办公室《关于公布十五省(区、市)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SHLM-YD2023-1)中选结果的通知》(2023年11月20日)公布的浙江省中选及备供药品。
二、执行时间
2024年3月25日开始执行。
三、采购周期
执行《十五省(区、市)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文件(SHLM-YD2023-1)》统一确定的采购周期。采购协议一年一签。
四、政策措施
中选药品的采购使用、质量监管、供应保障、基金预付、医保支付标准、医保基金结余留用以及组织保障等政策措施,参照《浙江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实施方案》(浙医保联发〔2019〕22号)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若主供企业出现较大范围、较长时间不能及时足量供应且经书面提醒仍未能保证供应,或被取消中选资格等情况,致使不能满足医疗机构用药需求,将启动程序以备供企业替代原来主供企业履行带量采购协议。
原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浙江地区中选供应产品本次未在浙江省中选的,自执行之日起设置6个月采购过渡期。
特此公告。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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