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首页 |
|
索引号: | 001003148/2024-02828 | 主题分类: | 卫生、体育、医保/医保 |
发布机构: | 省医保局 | 公开日期: | 2024-08-21 |
信息来源:药品采购科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4-08-21
根据《浙江省提升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功能推进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全覆盖改革方案》(浙医保发〔2020〕14号)要求,我中心对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省药械采购平台中公立医疗机构自行采购产品相关情况进行了梳理汇总,现予以公示(详见附件)。
其中,医疗机构已提交采购申请但未采购的(包含配送企业未挂牌)将于8月30日起从自行采购目录中剔除(含毒麻精放类药品,详见附件2),后续医疗机构有需求的可重新申请。未在线交易的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医疗机构无需通过自行采购方式采购。
联系人:唐老师
联系号码:0571-86409036
邮箱:zjyxcgzx@163.com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凤起路100号(之俊大厦西侧裙楼)
附件:1.自行采购产品网上采购情况.pdf
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
2024年8月21日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