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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01003148/2025-03277 | 主题分类: | 医保 |
| 发布机构: | 省医保局 | 公开日期: | 2025-11-19 |
| 文 号: | 浙医保办发〔2025〕64号 | ||
信息来源:省医保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5-11-19
各市、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各定点零售药店: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提振和扩大消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推动“浙里云药房”扩面提质,持续提升群众就医购药体验,制定了《浙江省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浙里云药房”互联网医保结算实施指南》,现印发你们,并就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目标
深刻领会省委、省政府大力提振和扩大消费专项行动重要意义,提高优化“浙里云药房”购药医保支付服务工作的认识,充分发挥新质生产力和平台经济优势,持续提升群众就医购药体验,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做好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互联网医保结算各项工作,高质量完成“浙里云药房”扩面提质任务。
二、细化职责分工
“浙里云药房”与线下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总体保持一致。医保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整体规划、完善政策制度,经办机构负责受理申报、“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补充协议签订、结算和待遇参数配置相关工作等,数据信息部门负责技术保障、信息系统改造验收等。各地要规范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浙里云药房”互联网医保结算准入流程,明确职责分工,加强业务协同,切实提高办事效率。
三、统一技术标准
严格按照《浙江省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浙里云药房”互联网医保结算实施指南》要求,执行统一的系统架构、建设标准、申请、测试、运行等技术标准,确保互联网医保结算系统运行平稳有序。
四、规范平台管理
参与“浙里云药房”的第三方平台由省医保局审核并在局官网公布,实行动态管理,全省适用。第三方平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58号令)等药品网络销售管理规定,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凭证》,具有省级医保线上购药操作经验。
(二)具备实名认证、人脸识别、交易风控等技术能力并配备必要的软硬件设施,支持线上购药医保实时结算和购药全流程监管,并做好网络和数据安全工作。
(三)具备快速适应医保政策变化的能力,确保医保实时结算持续不间断并按自然月向医保管理部门提供医保结算的订单信息。
(四)建立并实施药品质量安全、药品信息展示、药品配送、交易记录保存、不良反应报告、投诉举报处理等管理制度,有效保障药品运输安全。
(五)可全天24小时提供服务,能够为参保人员提供合法、优质、高效、便捷的线上购药服务。
(六)遵守医疗保障、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开放相关数据查询及提取权限,接受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自愿签署《“浙里云药房”第三方平台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附件10)。
有意向参与“浙里云药房”且符合上述资质要求的第三方平台,请于11月21日前将试点申请、有关资质证明材料和加盖公章的《承诺书》递交至省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处。
五、强化基金监管
落实“浙里云药房”定点零售药店开通互联网医保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要求,并将药品追溯码应用等关键指标作为申请开通“浙里云药房”的前置条件,积极探索互联网医保支付新场景下医保基金监管新路径、新方法。常态化指导督促相关定点药店,落实医保基金“守门人”的主体责任,实行线上线下一体化管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和基金安全。
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省局相关处室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医药服务管理处:胡振产,0571-81051025
医保中心:叶兴,0571-81044229
数据中心:郑栩,15988811057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5年11月19日
浙江省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浙里云药房”互联网医保结算实施指南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11月
一、概述
根据“浙里云药房”扩面提质工作总体部署和《关于支持“浙里云药房”定点零售药店开通互联网医保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医保办发〔2024〕42号)(以下简称42号文)有关要求,指导和规范各级医保部门及所辖定点零售药店开展互联网医保结算开通工作,制定本实施指南。
二、术语
(一)定点零售药店
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药店”)是指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签订医保服务协议,为参保人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购药、配药服务的药店。
(二)第三方平台
第三方平台是指经相关监管部门认定符合开展药品网络交易和配送服务的互联网平台,如饿了么、美团、京东等。第三方平台参与“浙里云药房”应符合相关条件,签署《“浙里云药房”第三方平台承诺书》(附件10),并经省医保局审核和公示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三)浙里云药房
参保人员可以通过浙里云药房(以下简称“云药房”)进行线上购药,相关费用比照参保地相关医保政策直接结算。云药房是一个虚拟概念,定点药店单独建设云药房、或自主选择第三方平台入驻其云药房专区,都是其具体展现形式。
(四)智慧医保系统
智慧医保系统是由浙江省医疗保障局负责建设的信息系统,为云药房提供医保结算相关功能支撑。
(五)医保便民支付模块
医保便民支付模块,是指智慧医保系统开发者采用插件的形式,拓展智慧医保系统中的结算功能,为定点药店提供医保结算调用服务的功能模块。
(六)药店互联网医保结算模块
药店互联网医保结算模块,是药店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者为实现云药房的功能,在药店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上增加的功能模块。该模块与第三方平台、浙江医保便民支付模块对接,由“药店小程序”和“小程序服务”两部分构成。
(七)医保电子凭证渠道
医保电子凭证渠道,是指已由国家医疗保障局授权、参保人可申领使用医保码并在医保移动支付过程中开展个人授权的APP,如支付宝、微信。
三、系统架构
定点药店根据自身技术力量、经费投入等情况,可采用自建云药房或入驻第三方平台两种模式。
(一)自建云药房模式
定点药店自建云药房架构模式如下:
图1 自建云药房架构图
参保人通过药店云药房进行药品的选购与下单,由药店云药房发起参保人的医保电子凭证授权与结算,参保人完成支付后,由药店完成订单的接收、出库与配送。
(二)定点药店入驻第三方平台模式
定点药店入驻第三方平台架构模式如下:
图2 入驻第三方平台架构图
参保人通过第三方平台云药房专区进行药品的选购与下单,由药店互联网医保结算模块发起参保人的医保电子凭证授权与结算。参保人完成支付后,由药店完成订单的接收、出库,第三方平台完成最后的配送工作。
两种模式定点药店均需通过医保网络向智慧医保系统传输医保费用信息、处方信息等。
四、建设流程
(一)自评阶段
定点药店自行评估是否具备专人负责7*24小时响应医保参保用户在云药房的购药订单,及时回复医保参保用户问题咨询的能力;是否具备自行配送或选择的第三方平台可提供相应的履约配送服务的能力;自建云药房或药店互联网医保结算模块是否具备满足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2.0三级认证的能力。
(二)准备阶段
按照医保电子凭证渠道方要求完成医保电子凭证线上授权签约。若定点药店采用入驻第三方平台建设模式,需与其签订入驻协议。
(三)申请阶段
1、申请签署《“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补充协议》
定点药店应向所在市医保局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部门申请签署《“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补充协议》。
2、申请开通医保移动支付
定点药店单体申请:由定点药店自行登录国家医保服务平台网站(加链接),申请开通“线上医保移动支付功能”。
市内连锁药店批量申请:由连锁药店集团总部向市医保局医保移动支付接入审批部门提交《医保移动支付批量接入申请单》(附件1)、《开通医保移动支付申请函》(附件2)等材料,由市医保局医保移动支付接入部门代为统一申请。
跨市连锁药店批量申请:由连锁药店集团总部向省医保局医保移动支付接入审批部门提交《医保移动支付批量接入申请单》(附件1)、《开通医保移动支付申请函》(附件2)等材料,由省医保局医保移动支付接入审批部门代为统一申请。
申请经市、省、国家三级医保局逐层审批通过后,会在申请页面生成测试环境的“线上身份核验反馈单”“移动支付渠道反馈单”供下载,用于后续的测试阶段。具体步骤详见《医保移动支付接入测试申请流程指引》(附件3)。
(四)开发阶段
定点药店可根据《医保便民支付插件接入文档》(附件4)、《浙江医保支付门户定点医药机构接口规范》(附件5)完成相应开发工作。
(五)测试阶段
1、测试环境配置移动支付功能
定点药店将申请阶段审批通过后下发的“线上身份核验反馈单”“移动支付渠道反馈单”中的反馈信息,按《医保移动支付测试环境参数》表格(附件6)进行填写,交省医保局由省医保局在智慧医保系统的测试环境中,为其配置医保移动支付功能。
2、测试环境开通单独支付购药功能
定点药店向市医保局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部门申请,为其在智慧医保系统的测试环境中,开通药店的“单独支付购药”功能。
(六)验收阶段
定点药店单体申请:由定点药店自行登录国家医保服务平台网站,按系统提示提交验收所需材料,发起验收申请。
市内连锁药店批量申请:由连锁药店集团总部向市医保局医保移动支付接入审批部门提交《测试报告》(附件7)及测试视频,由市医保局医保移动支付接入审批部门代为统一申请验收。
跨市连锁药店批量申请:由连锁药店集团总部向省医保局医保移动支付接入审批部门提交《测试报告》(附件7)及测试视频,由省医保局医保移动支付接入审批部门代为统一申请验收。
验收申请经国家医保局审批通过后,会在申请页面生成正式环境的“线上身份核验反馈单”“移动支付渠道反馈单”供下载,用于后续的启用阶段。具体操作步骤详见《医保移动支付接入验收申请流程指引》(附件8)。
(七)启用阶段
1、正式环境配置移动支付功能
定点药店将验收阶段审批通过后下发的“线上身份核验反馈单”“移动支付渠道反馈单”中的反馈信息,按《医保移动支付正式环境参数》表格(见附件9)进行填写,交省医保局由省医保局在智慧医保系统的正式环境中,为其配置医保移动支付功能。
2、正式环境开通单独支付购药功能
定点药店向市医保局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部门申请,为其在智慧医保系统的正式环境中,开通药店的“单独支付购药”功能。
3、正式环境上线药店及药品
采用单独建设云药房模式的定点药店,自行在浙里云药房上线药店及药品。
采用入驻第三方平台建设云云药房模式的定点药店,向第三方平台提供可上线的药店清单,由第三方平台对该部分药店进行医保打标配置,保证药店可支持医保支付;第三方平台协助定点药店完成医保药品的上架及打标,保证药店内医保药品可售卖。
4、开启运营
定点药店在云药房中选择一家上线药店进行“药品选购-医保电子凭证授权-订单支付-取消订单”全链路流程验证,定点药店验证无误后正式开启运营。运营期间由定点药店自行处理或由第三方平台配合处理医保对账、用户投诉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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