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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01003148/2024-03012 主题分类: 医保
      发布机构: 省医保局 公开日期: 2024-12-31
      文  号: 浙医保联发〔2024〕21号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浙江省
      省级单位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省医保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5-02-25


      省级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着力解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基本保障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21〕3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构建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省级单位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实施工作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

      省级单位职工(含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的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职工子女参加省级单位医疗保险时,同步参加长护险。

      二、资金筹集

      (一)筹资标准。

      建立个人、用人单位、财政等多元筹资渠道和分担机制。起步阶段,按照每人每年90元标准筹资。

      1.在职职工由个人和用人单位各承担45元。

      2.退休人员由个人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各承担45元。

      3.职工子女由个人承担30元、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承担60元。

      省医疗保障、财政和税务部门建立筹资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国家和我省要求,并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筹资标准,经省政府同意后实施。

      (二)缴费渠道。

      1.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承担部分可从参保人员本人的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当年资金中扣缴。职工子女个人承担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代扣代缴,待国家政策明确后,可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中代缴。

      2.用人单位承担部分通过医保费率平移转换等方式暂从其缴纳的职工医保费、职工子女统筹医疗资金中划转。

      (三)相关规定。

      1.长护险费按自然年度一次性筹集,年度中途参保的人员按年度标准全额缴纳。对年度中途退出省级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已缴纳的长护险费不予清算。

      2.参保人员按规定补缴应保未保期间的职工医保费时,其应缴未缴的长护险费应同步补缴,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2025年1月1日。

      三、待遇享受

      (一)保障范围。

      因年老失能或规范诊疗后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的参保人员,经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以下简称失能评估)认定为符合重度失能标准的,可享受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服务,所需费用由长护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其中,起步阶段重点保障基本生活照料需求。

      长护险基金不予支付范围包括按规定应当由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超出长护险待遇支付范围和标准的费用,以及国家、省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费用。

      (二)享受条件。

      正常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且按规定缴纳长护险费的省级参保人员,其重度失能评估结论在有效期内的,可享受长护险待遇。

      (三)待遇标准。

      符合长护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失能人员(以下简称失能人员),可按需选择机构护理或居家护理服务方式。

      1.机构护理待遇。选择机构护理的,失能人员在定点长护险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接受全日制护理服务。在规定的长护险护理服务项目标准范围内,长护险基金按床日定额标准支付,其中,重度失能Ⅱ级及以下的人员不超过50元/床日,重度失能Ⅲ级人员不超过70元/床日。

      2.居家护理待遇。选择居家护理的,由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安排护理人员上门为失能人员提供护理服务。在规定的长护险护理服务项目标准范围内,长护险基金按可享受的服务时长进行支付,其中,重度失能Ⅱ级及以下的人员每月不超过25个小时,重度失能Ⅲ级人员每月不超过35个小时;符合规定的费用由长护险基金按60元/小时结算。

      (四)待遇核定。

      1.经申请通过失能评估认定为符合重度失能标准的参保人员,自作出评估结论次月起按规定享受长护险待遇。

      失能人员在享受长护险待遇期间,经重新评估,认定符合新的重度失能等级的,自重新作出评估结论次月起按新的失能等级调整其长护险待遇;认定不符合重度失能条件的,自重新作出评估结论次日起停止享受长护险待遇。

      2.失能人员在享受长护险待遇期间,如遇以下情形的,按规定调整长护险待遇:

      (1)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发生暂停、中断或恢复等情形的,长护险待遇同步变更;

      (2)变更护理服务方式的,自变更之日起按新的护理服务方式享受长护险待遇;

      (3)护理方式不变,仅变更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的,自变更之日起在新的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按规定享受长护险待遇;

      (4)因病情需要转至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或建立家庭病床的,其住院或建床期间暂停长护险待遇,从出院或撤床之日起恢复长护险待遇;

      (5)失能人员死亡的,自死亡次日起终止长护险待遇。

      3.选择居家护理的,因失能等级重新评估、服务方式变更等原因,在自然月中调整长护险待遇或服务方式的,长护险基金按照待遇享受的实际天数占当月天数的比例折算服务时长后予以支付。

      4.变更服务方式的,变更前后待遇累加不超过变更前当月最高待遇标准。

      (五)待遇结算。

      失能人员应凭有效医保凭证享受护理服务,应由长护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定点长护服务机构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月联网结算;超出长护险待遇标准的费用,由失能人员与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结算。

      起步阶段,参保人员应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接受评估、享受长护险待遇。探索建立长护险异地结算机制。

      四、经办管理服务

      省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杭州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签署协议,委托其开展长期护理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业务,参保人申请失能评估、长护服务等由杭州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失能评估的评估主体、评估标准、评估类型、评估费用等参照杭州市失能评估有关规定执行。提供长护服务的服务机构需取得杭州市定点长护服务机构资格。杭州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的遴选确定、协议管理、费用审核结算等相关工作。定点长护服务机构与参保人签订服务协议后,根据护理需求制定护理服务计划,并按规定提供护理服务,服务内容、服务项目、服务要求等参照杭州市护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省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会同省财政厅综合考虑人口、运行成本、工作绩效等因素,参照杭州市标准合理确定服务费,并按规定从长护险基金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

      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参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执行,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则,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并根据基金结余水平,适时调整资金筹集或待遇支付政策。省本级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符合规定的评估费用、长护服务费用等费用先按季预拨,由杭州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代为结算支付,年度按规定进行清算。

      基金当年收入不足支付的,由历年结余基金支付;历年结余基金不足支付的,由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财政部门视情给予补贴。

      省医疗保障部门授权杭州市医疗保障部门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履行监督管理责任。杭州市医疗保障部门应建立举报投诉、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欺诈防范等监管机制,加强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第三方机构、定点长护服务机构以及护理人员、参保人员、评估人员的监督检查,积极引入第三方监管力量,确保长护险基金平稳运行和安全有效。对于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长护险基金支出的情形,由杭州市医疗保障部门依法追回骗取的长护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组织保障

      (一)压实工作责任。省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牵头制定长护险政策并组织实施,加强基金使用监督管理。省财政部门负责长护险基金预决算等工作,并按规定落实资金和经费保障。杭州市医疗保障部门在省级医疗保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按照本通知要求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二)强化协同联动。建立由省医疗保障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在服务供给、信息共享、政策衔接、失能评定、经办服务等方面合力推进政策落实,定期研究解决长护险工作中的特殊情况和重大事项。

      (三)注重宣传引导。加大对长护险政策的宣传力度,深入准确解读政策内涵,及时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由省医疗保障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如遇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4年12月31日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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