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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01003148/2025-03125 主题分类: 医保
      发布机构: 省医保局 公开日期: 2025-06-17
      文  号: 浙医保发〔2025〕15号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生育津贴
      发放方式的通知

      信息来源:省医保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5-07-16


      各市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生育津贴发放管理,切实保障参保人员权益,现就生育津贴发放方式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规定参加省内统筹区生育保险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女职工,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符合生育津贴申领条件的,由本人或所在用人单位经办人申请,经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直接发放至本人指定账户。

      二、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用人单位和职工在2025年7月1日前申领生育津贴的,仍按原渠道发放。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执行。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6月17日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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