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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1003148/2025-03125 | 主题分类: | 医保 |
发布机构: | 省医保局 | 公开日期: | 2025-06-17 |
文 号: | 浙医保发〔2025〕15号 |
信息来源:省医保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5-07-16
各市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生育津贴发放管理,切实保障参保人员权益,现就生育津贴发放方式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规定参加省内统筹区生育保险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女职工,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符合生育津贴申领条件的,由本人或所在用人单位经办人申请,经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直接发放至本人指定账户。
二、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用人单位和职工在2025年7月1日前申领生育津贴的,仍按原渠道发放。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执行。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6月17日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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