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3148/2025-03129 | 主题分类: | 医保 |
发布机构: | 省医保局 | 公开日期: | 2025-07-18 |
信息来源:省医保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5-07-18
为规范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确保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评价质量,根据《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24〕29号)、《国家医保局 教育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关于做好当前长期照护师培养培育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5〕11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遴选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办发〔2020〕35号)等文件要求,省医保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开展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职业范围
征集职业为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职业编码4-14-01-03),依据《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国家职业标准(2024年版本)》,共分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等三个级别。
二、申请条件
(一)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在省级人力社保部门正式备案的评价机构,主要包括:由教育部门或人力社保部门主管的全日制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经民政部门备案的行业协会,国有企业等单位。
2.具有专门负责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机构、与评价工作相适应的专职考务管理人员、专兼职考评人员和督导人员等。
3.具备与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相适应的场地、设备、信息化系统等基础设施,包括相对独立的候考室、档案室、理论机考室、实践技术操作考试场所、考场全角度监控设备等;在长期照护领域具有广泛影响力,并具有丰富的培训或评价经验。
4.建立规范的人才评价管理制度、质量督导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医保部门、人力社保部门监督。
5.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以营利为目的,能够提供稳定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经费保障。
6.不存在违反国家相关禁止性规定的情形。
(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评价机构遴选:
1.申报机构或法定代表人有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的;
2.行业协会等3年内在民政部门年审中有不合格记录或在民政部门非法社会组织名单内的;
3.企业3年内在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企业经营异常目录内的;
4. 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遴选流程
本次遴选1家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主要流程如下:
(一)申报。申报机构于2025年7月24日前将申报材料形成PDF文档发送至省医保局邮箱wglc.ylbzj@zj.gov.cn。
材料包括:
1.《浙江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申报表》(见附件);
2.法人登记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3.场地设备设施等资产有效证明文件;
4.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二)遴选。省医保局会同省人力社保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机构进行评审,择优遴选推荐。
(三)公示。由省医保局公示拟推荐评价机构名单。
(四)备案。报经省人力社保厅备案后可开展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四、联系方式
各机构申请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浙江省医保局和浙江省人力社保厅。(联系人:省医保局 费虹,联系方式:0571-87050377;省人力社保厅 吴天 0571-85216082 )。
附件:浙江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申报表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7月18日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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