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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1003148/2025-03154 | 主题分类: | 医保 |
发布机构: | 省医保局 | 公开日期: | 2025-08-01 |
文 号: | 浙医保联发〔2025〕13号 |
信息来源:省医保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5-08-11
各市、县(市、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长期照护人才队伍建设,规范长期照护师培训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推动长期护理保险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医保局等部门《关于推进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24〕29号)、《关于做好当前长期照护师培养培训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5〕1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长期照护师培训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把长期照护师培训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作为促进长期护理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支撑,积极构建科学化、社会化、多元化的长期照护师培训与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拓展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切实提升长期照护师的能力水平,助力建设服务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稳步提高长期照护服务质量,更好保障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权益。
二、培训管理
(一)明确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
1.明确培训对象范围。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年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身心健康且具备长期照护职业能力条件的,均可自愿报名参加长期照护师培训。鼓励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学生(含在读应届毕业生)及身体健康的退休人员参加培训。支持有意愿从事长期照护工作的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自愿参加培训。
2.统一规范培训内容。开展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培训的机构,要按照长期照护师国家职业标准、职业培训包、职业培训教材以及国家有关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科学设定培训内容,分类设定相应的培训课程体系。
3.明确培训基本流程。按照内容从易到难、技能由初级到高级的方式,分类开展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培训。初次从事长期照护相关工作的人员应学习职业基本素质培训课程和五级/初级职业技能培训课程的全部内容。有职业技能等级提升需求的培训学员,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要求,自主选择相应等级的培训课程。
(二)严格规范培训管理
1.合理确定培训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条件、择优遴选、动态调整的原则确定培训机构数量及分布,明确资质条件、教学环境、实训设施设备、教师资源等要求,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依法采购。鼓励具备一定条件的院校、企业、社会团体、职业培训机构、公共实训基地、大中型规模的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长护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积极开展培训。要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实行清单目录管理,向社会公开发布并动态调整。
2.规范培训方式。可采取理论课程及实践操作相结合、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培训,切实提高参训学员的实践操作能力。要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并参考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培训计划等,结合区域职业发展、企业岗位需求等合理分级确定培训学时,原则上不得低于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培训参考时长。
3.加强培训质量管理。要严格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号)要求,规范培训管理,对培训质量不高、违规套取骗取资金的机构,按程序退出目录,严肃查处并公开曝光。鼓励通过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竞赛促进职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对获奖选手晋升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
(三)加强技能人才培训支持
1.促进专业化人才培育。要对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和长期照护师国家职业标准要求,进一步完善职业教育相关专业教学、岗位实习、实训教学条件等标准。鼓励培训机构和职业院校加强与用人单位合作,推进“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证书”制度实施。
2.加强岗位对接。指导培训机构与定点长护服务机构之间加强沟通联系,结合个性化用工岗位需求,开展订单式培训。鼓励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在岗位招聘时优先选择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引导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的护理服务人员及业务管理人员逐步实现全员持证。
3.落实激励政策。指导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将职业技能等级作为技能人才工资分配的重要参考,实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结果与技能人才使用相衔接。要及时采集统计持证技能人才信息,畅通职业发展通道,促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与培养使用待遇衔接。
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管理
(一)明确认定人员范围
在家庭、社区、养老机构等场所,为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人员等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由用人单位集中申请认定。其他年满16周岁且有意愿从事长期照护工作的人员,可自愿向认定机构提出申请。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
(二)合理确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
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条件、择优遴选、动态调整的原则,统筹公共实训基地、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资源,共同遴选一批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程序做好备案管理,合理确定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
(三)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程序
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严格按照《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国家职业标准(2024年版)》相关要求,对照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内容,要将长期照护师国家职业标准和统一开发的长期照护师培训教材及考试题库作为培训、考核的主要依据。通过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方式,围绕职业道德、基础知识、生活照护、基础护理、应急处置、功能维护、对症护理、心理照护等方面开展考核,并对合格人员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的编码规则,统一证书样式,实现全国范围内查询验证。
(四)常态化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指导用人单位依托实训基地、长期护理服务机构等培训场所,定期组织已完成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长期照护师开展业务知识和实操技能轮训。
(五)提高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
督促指导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加强考评考务人员队伍建设,落实考评考务人员日常教育培训。鼓励长护服务机构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结果,优先聘用并合理安排使用取得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促进职业等级认定结果与技能人才使用相衔接。鼓励各地开展职业技能大赛,以赛促评,对依据国家职业标准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可按照有关规定对获得相应等次的选手晋升相应职业技能等级。
(六)加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监督管理
加强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监督管理,综合运用质量督导、现场督查、同行监督、社会监督等方式,加强评价过程监管、结果监管。加大质量督导员培训,选派质量督导员,加强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评价质量监督。督促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配备内部质量督导员,按照《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指标体系》等要求,强化评价全流程质量监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充分认识长期照护师培训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重要意义,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同配合,共同推进培训与等级认定工作有序开展,促进长期护理保险高质量发展。
(二)落实支持政策
各地要将长期照护师纳入人才和培训需求目录,落实培训补贴、评价补贴等政策,统筹资金支持培训工作。
(三)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要通过多种方式做好政策宣传和培训动员,要大力宣传先进典型,弘扬工匠精神,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浓厚氛围。
各地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积极推进长期照护师培训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反馈问题,共同推动长期照护行业健康发展。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8月1日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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