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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省医保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5-08-11
根据国家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全省试点工作部署,按照国家医保局等八部委《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以及省医保局等八部门《浙江省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要求,我局起草了《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首轮动态调整方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5年8月18日(周一)前通过电子邮件形式书面反馈至我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以单位名义提出的意见建议,请加盖公章。
邮箱:yyjghzbcgc.ylbzj@zj.gov.cn
电话:0571-81051020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8月11日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首轮动态调整方案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在杭省级公立医院:
根据国家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全省试点工作部署,按照国家医保局等八部委《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以及省医保局等八部门《浙江省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要求,形成改革试点首轮动态调整方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要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临床价值为导向、以医疗事业发展规律为遵循,强化公立医疗机构公益属性,发挥价格合理补偿功能,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促进医疗服务创新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医疗卫生服务。按照国家改革试点要求,我省初步建立“总量调控、项目管理、分类形成、梯次定价、动态调整、综合治理”管理体系,各设区市医保局及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意义,加强医疗服务价格规范管理,确保试点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二、主要内容。提高体现医疗技术劳务价值的项目价格,降低设备物耗为主的项目价格,共调整287项医疗服务价格(附件),其中护理、产科类为立项指南落地项目,按《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产科、护理等2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相关要求执行。在杭省级公立医院按以上规定执行,其他省级公立医院按照属地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执行。各设区市医保局根据当地医疗水平、经济状况等情况,在调价总量范围内按规则形成辖区内各级公立医疗机构相关项目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在杭省级公立医院相应项目价格,各设区市首轮动态调整方案按重要事项报告制度报省医保局。
三、保障措施。调整价格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各设区市医保局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密切监测价格调整项目服务量变化,对服务量出现异常增减的要及时分析原因并督导执行,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新问题、新情况,应及时报告。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及时完成信息系统更新,确保群众医疗费用即时结算。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试点首轮动态调整落地执行工作,指派专人点对点做好统筹协调,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及价格信息公示等相关工作,主动向患者做好试点首轮动态调整工作沟通解释,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本通知自2025年 月 日起执行。
附件: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首轮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pdf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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