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3148/2012-00335 | 主题分类: | 医保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物价局 | 成文日期: | 2012-10-29 |
统一编号: | -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浙价医〔2012〕303号 |
信息来源:省医保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19-11-29
杭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杭州市急救中心救护车收费问题的请示》(杭价服〔2012〕225号)收悉。经商省卫生厅,现批复如下:
一、《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救护车收费适用于《浙江省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管理办法》中专指的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院前急救是指对遭受各种危及生命的急症、创伤、中毒、灾难事故等病人在到达医院之前进行的紧急救护,包括现场紧急处理和监护转运至医院的过程。属院前急救运送的,院前急救专业医疗机构(急救中心、急救站)应按照浙江省物价局规定的救护车费标准收费。对院前急救专业机构提供超出服务区域和服务范围的用车服务,由双方协商确定价格。
二、院前急救专业机构要公示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提供超出服务区域和服务范围的用车服务要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委托事项、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委托双方权利义务等,并向委托人提供费用结算清单及票据。
浙江省物价局
2012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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