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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01003148/2011-00302 主题分类: 医保
      发布机构: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成文日期: 2011-10-31
      统一编号: ZJSP42-2011-0075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浙价医〔2011〕345号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基层医疗机构增设一般诊疗费的通知

      信息来源:省医保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19-11-05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卫生局、人力社保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1〕105号),经研究,现就增设基层医疗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般诊疗费适用范围。一般诊疗费适用于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普通门诊医疗服务,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和卫生服务站、巡回医疗服务点。

      二、一般诊疗费服务内容。一般诊疗费包含药事服务成本以及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等服务内容。具体内容详见附表。

      三、一般诊疗费标准。一般诊疗费的具体收费标准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每门诊人次10元,村卫生室和卫生服务站、巡回医疗服务点为每门诊人次5元。

      四、合理调整医疗保障报销政策。各地应将一般诊疗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报销范围,并按医保甲类项目管理,要在不增加患者个人实际费用负担、不降低原医保支付比例的前提下调整医保报销政策。一般诊疗费政策执行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调整必须同步实施。

      五、规范诊疗行为。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坚持药品用量动态监测、超常预警制度,严格控制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推行实施临床路径,完善常见病、多发病和高费用诊疗项目的临床路径管理,促进合理诊疗、合理用药。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用药情况的实时监管。严禁医疗机构重复收费、分解处方多收费。

      六、设置一般诊疗费是国家医改的一项重要政策,是基层医疗机构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后健全补偿机制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物价、卫生、医保部门要紧密配合,抓紧在2011年底前全面实施一般诊疗费项目和收费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表:一般诊疗费服务内容表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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