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3148/2006-00312 | 主题分类: | 医保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厅 | 成文日期: | 2006-07-31 |
统一编号: | ZJSP42-2006-0023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浙价费〔2006〕221号 |
信息来源:省医保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19-11-05
各省级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医药费用“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改革,继续遵循“重在规范,加强监管,控制总量,分步实施”的原则,统一规范省级医疗机构住院床位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普通病房床位费标准。
(一)配备单独卫生设施的普通病房床位费标准统一为:一人间60元/床日,二人间50元/床日,三人间40元/床日,四人间30元/床日,五人及以上病房20元/床日。
(二)未配备单独卫生设施的普通病房床位费标准统一为:一人间45元/床日,二人间35元/床日,三人间25元/床日,四人间20元/床日,五人及以上病房12元/床日。
(三)母婴同室病房在同类普通病房的基础上加10元/床日(不再另收婴儿床位费),传染病房加收5元/床日,使用气垫床加收5元/床日。
各类加床床位费标准为10元/床日,产科婴儿床6元/床日。
各医疗机构可在上述床位费最高标准内,根据本院病房的建设年代、设施配备及患者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确定收费标准。
二、普通病床的基本配置包括病床、床头柜、座椅(或木凳)、床垫、棉褥、棉被(或毯)、枕头、床单、病员服、热水瓶、废品袋(或篓)等。
医疗机构除收取规定的床位费外,不得另行收取空调、病房消毒、医疗垃圾处置、大病历、费用明细清单等费用。
三、为减轻低收入患者经济负担,医疗机构必须按不低于实际床位数10%的总量开设20元/床日以下的床位,开设的相关病房的房号、病区、基本配置、价格等情况,必须在显著位置公示,并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备案。
四、为满足部分人群的特殊需要,医疗机构可按不高于实际床位数10%的总量开设特需病房,特需病房的价格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备案后执行。特需病房的具体内容和条件仍按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等“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机构开展特需服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00〕10号)规定执行。特需病房必须在显著位置公布房号、病区及价格。
五、各省级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本通知规定的床位费标准执行,并严格按照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实行价格公示,规范价格行为。
六、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厅
二〇〇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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