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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01003148/2010-00245 主题分类: 医保
      发布机构: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卫生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 成文日期: 2010-04-07
      统一编号: - 有效性: 废止
      文  号: 浙人社发〔2010〕122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卫生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省医保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19-12-11


      各市、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是社会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民生大局。《暂行办法》的出台实施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城乡统筹,保障参保(合)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贯彻执行。

      二、密切配合,通力合作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周密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目前,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体制尚未统一,各地要严格遵守《暂行办法》“不得以户籍等原因设置参保障碍”等规定,确保符合条件的参保(合)人员能够顺利办理转移接续手续。要积极研究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特别是在解决流动就业人员跨制度转移问题时,各有关部门更要加强沟通协作,确保转移接续工作顺畅,切实保障参保(合)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尽早谋划,周密部署

      《暂行办法》将于2010年7月1日起实行,时间紧、任务重,各有关部门要尽早规划部署,制定具体实施的“路线图”和“时间表”。人力社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抓紧制定和调整相关政策;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根据需要抓紧完成适应转移接续工作需要的信息系统改造升级,制定转移接续工作办理流程,开设转移接续窗口,窗口要标识醒目,专人负责;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相关经费的保障工作。

      四、加强宣传,信息公开

      各地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采取专题、告示、横幅、板报等多种形式,深入机关、企事业单位、城镇社区及乡村,广泛宣传,最大程度保证广大参保(合)人员对这项政策的知情权。各经办机构要向社会公布转移接续办理窗口地址和名称,公布办理流程、咨询电话等信息,便于参保(合)对象办理相关业务。

      五、建立网络,共享资源

      建立覆盖全省各统筹地区的经办工作网络,是保证我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制度或跨统筹地区顺畅转移接续的关键。各地要根据已设或新设转移接续窗口相关信息和工作安排,认真填写《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窗口联络表》,逐级上报,于5月底前分别报送至省人力社保厅和省卫生厅。同时,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开展转移接续工作的需要,互相提供转移接续对象的参保登记数据,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利用网络实时交换数据,充分共享现有数据资源,不应以任何理由妨碍数据交换的进行。

      我省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附: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窗口联络表.docx

      二〇一〇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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