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3148/2011-00251 | 主题分类: | 医保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卫生厅 浙江省财政厅 | 成文日期: | 2011-09-19 |
统一编号: | -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浙人社发〔2011〕286号 |
信息来源:省医保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19-12-11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为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改革,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6〕4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07〕23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新生儿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符合当地参保条件的新生儿,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按标准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
本通知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请各地接通知后,抓紧做好相关政策、业务经办等调整工作。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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